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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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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7日

( 2022-12-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张博:本院受理原告窦宏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28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也可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程红:本院受理郭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昌盛繁荣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邯郸市宏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邯郸市仁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忠良、金少坤、金爱坤、赵县章、张瑞华、李明瑞: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你们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403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秋红、吉林市龙豫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骄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阳公司)与被告赵秋红、吉林市龙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豫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骄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32,518.22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12,497.6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3月25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27日、2018年7月27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以12,560.1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以 7,497.67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骄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3元,由被告赵秋红负担5800元,由原告吉林省骄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赵秋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兰治平: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兰治平、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兰治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贷款本金41,637.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为1,058.76元,第二部分自2022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原告长春鑫源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长春鑫源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春鑫源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王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清有、吉林市昌邑区王清有道路运输车: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顺达汽车)与被告王清有、吉林市昌邑区王清有道路运输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清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长春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36,729.87元及利息(利息以236,729.87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长春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垫付款本息范围内就登记在吉林市昌邑区王清有道路运输车名下的抵押给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吉BE3719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清有、吉林市昌邑区王清有道路运输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长春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0元;四、驳回原告长春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1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王清有、吉林市昌邑区王清有道路运输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被告王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811.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计算至2022年11月21日,数额为24,603.24元,第二部分自2022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对被告王雪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346号星宇名家19-20栋的房屋【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686230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3.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被告王雪负担。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松立、张迪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于松立、张迪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松立、张迪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2,073.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数额为27,918.05元,第二部分自2022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于松立、张迪迪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37号生物宿舍18栋的房屋【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95613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被告于松立、张迪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仙:本院受理原告张学亮诉被告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张学亮借款9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曾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海鹏:本院受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被告朱海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海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截止2022年7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144.53元、利息3,901.57元、违约金7,008.94元。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朱海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朱海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海涛(孙涛):本院受理程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顺河二法庭开庭,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胡洛云:本院受理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徐州世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顺河二法庭开庭,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赵庆超、胡鹏:本院受理上海谊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江苏秦明能源有限公司、周脉萍、任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冯杰:本院受理常晨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刘传华:本院受理宁本合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1民初8149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胡港清: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2)苏0321民初7980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姚立武:李先会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2019)苏032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先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车辆评估报告,如你在本公告期满7日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海珍:本院受理江大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牛志华:本院受理王荣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1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钱海滨:本院受理顾永琪与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桥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张俊成:本院受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桥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许国江、吴海琴:本院受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叶建生:本院受理叶星毅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刑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游东:原告刘夏与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00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凌家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孟江:原告吴前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0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606民催33号 申请人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0010006123396881;金额:645899.87元;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行;收款人: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2年4月25日;付款日期: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粤0606民催34号 申请人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0010006123396880;金额:700000元;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行;收款人: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2年4月25日;付款日期: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王克奇:本院受理张延朋诉被告王克奇、杨培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2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王克奇:本院受理平顶山市卫东区皓文副食商店诉被告王克奇、杨培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2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温小进、庄志强:本院受理郑开锵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3民初16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周济浩:本院受理李荣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5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蔡冬冬:本院受理冯孝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5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上海优合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仓鑫利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585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马建良:本院受理李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5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汪仙芳:本院受理程晓军与你、曹正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靳艳彩、韩克红、苏州忻李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树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华宇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华、杨飞: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3民初15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黄冠冲、李海燕、董国良: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3民初15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惠付电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邱晓祥:本院受理刘惠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徐裕洪:本院受理庄萍利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0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戴文艳:本院受理孔祥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02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曹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0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金雷:原告自贡市高新区俊宇汽车维修部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1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自贡市云帆锦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311民初214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3年2月15日9时30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谢国富:原告张新安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02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曾恒勇:原告黄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1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孙福瑛:原告周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02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蔡石磊(又名蔡磊):原告葛江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02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22)苏0826破44号 2022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昆山学弘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指定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担任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6日前,向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场申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38号2幢9号,联系人卞恒亮、吴春梅,联系电话13511525151、139523883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十四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2022)苏0826破43号 2022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涟水大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祥恒圆(淮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指定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担任祥恒圆(淮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祥恒圆(淮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6日前,向祥恒圆(淮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现场申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38号2幢9号,联系人卞恒亮、吴春梅,联系电话13511525151、139523883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恒圆(淮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祥恒圆(淮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2月15日14时30分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十四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郑沧岭:本院原告蔡齐志、郭甫文、李达光、慎天恩与被告郑沧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9319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2)浙0382民初931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纪虹英:本会受理韩金福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为[2021]津仲字第0764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送达[2021]津仲裁字第0764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广西凯立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委受理你公司职工马良元的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现已作出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文劳鉴〔2022年〕41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蔚路55号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室,电话:0898-63330471)领取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新疆嘉鑫恒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田存生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3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3年3月14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市和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利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建元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2〕5671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月31日10时3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B座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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