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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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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智铭
民法典将赔礼道歉限定于人身权益中的精神损害,司法裁判中,往往将侵权行为对社会评价的负面影响作为重要要件。为更好发挥相关裁判的威慑与教育作用,人民法院在赔礼道歉执行案件中,应该着重诠释人身权益的精神属性,并根据具体情形考量,选择双方当事人之间“最大公约数”的执行方式。 纵观赔礼道歉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方式,其对于被执行人的“强制程度”差别较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类执行方式的“经济资源耗费”、社会影响力和申请执行人意愿,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可与支持。综合执行实践,笔者认为赔礼道歉执行方式的考量与选择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间接执行方式中,若被执行人不愿意道歉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拘留,从而失去人身自由。正是因为这样的严重后果的威慑,被执行人可能在恐惧之下被迫道歉。但是如果通过间接执行施以处罚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拒不进行赔礼道歉,则不可能继续复加、无限制的再次或多次适用处罚措施。同时,虽然间接执行是完成执行内容的法定手段,但其处罚内容较为严厉,被执行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与处罚措施严厉程度相比不成比例。因此,与替代执行与赔偿执行方式相比,该种方式强制程度最高,“威慑”最大。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该方式之下变得更加尖锐,在执行过程中应谨慎选择。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替代执行是执行法院常见执行选择,亦是现行制度安排下“综合效益”最高的方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公布判决文书的主要内容,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费用。笔者认为,从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进行赔礼道歉,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来看,已代表国家对侵权行为与作出该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否定与谴责,申请人可以从这种谴责性工作当中获取抚慰,减轻精神痛苦。这样的执行方式,更具执行实践意义。 最后,对于赔偿执行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承认这样的执行方式。基于这些规定,部分理论观点认为在赔礼道歉执行过程中,赔偿执行系对被执行人采取间接执行方式无果后,执行法院径直予以裁定,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金钱赔偿义务,若金钱执行完毕后则执行完毕。另一种观点认为,因赔礼道歉属不可替代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赔偿申请,而不必进行任何前置程序,待赔偿完毕即执行完毕。但从民事实体法理论来看,赔礼道歉的这种赔偿执行方式,已使得执行标的由“行为”变更为“金钱”,这样的变更若无法律规定,缺乏法定原因。但毋庸置疑的是,这样的执行方式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诉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也颇具执行实践意义与制度安排价值。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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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执行方式的考量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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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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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智铭
民法典将赔礼道歉限定于人身权益中的精神损害,司法裁判中,往往将侵权行为对社会评价的负面影响作为重要要件。为更好发挥相关裁判的威慑与教育作用,人民法院在赔礼道歉执行案件中,应该着重诠释人身权益的精神属性,并根据具体情形考量,选择双方当事人之间“最大公约数”的执行方式。 纵观赔礼道歉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方式,其对于被执行人的“强制程度”差别较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类执行方式的“经济资源耗费”、社会影响力和申请执行人意愿,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可与支持。综合执行实践,笔者认为赔礼道歉执行方式的考量与选择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间接执行方式中,若被执行人不愿意道歉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拘留,从而失去人身自由。正是因为这样的严重后果的威慑,被执行人可能在恐惧之下被迫道歉。但是如果通过间接执行施以处罚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拒不进行赔礼道歉,则不可能继续复加、无限制的再次或多次适用处罚措施。同时,虽然间接执行是完成执行内容的法定手段,但其处罚内容较为严厉,被执行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与处罚措施严厉程度相比不成比例。因此,与替代执行与赔偿执行方式相比,该种方式强制程度最高,“威慑”最大。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在该方式之下变得更加尖锐,在执行过程中应谨慎选择。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替代执行是执行法院常见执行选择,亦是现行制度安排下“综合效益”最高的方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公布判决文书的主要内容,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费用。笔者认为,从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进行赔礼道歉,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裁判文书内容来看,已代表国家对侵权行为与作出该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否定与谴责,申请人可以从这种谴责性工作当中获取抚慰,减轻精神痛苦。这样的执行方式,更具执行实践意义。 最后,对于赔偿执行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承认这样的执行方式。基于这些规定,部分理论观点认为在赔礼道歉执行过程中,赔偿执行系对被执行人采取间接执行方式无果后,执行法院径直予以裁定,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金钱赔偿义务,若金钱执行完毕后则执行完毕。另一种观点认为,因赔礼道歉属不可替代行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赔偿申请,而不必进行任何前置程序,待赔偿完毕即执行完毕。但从民事实体法理论来看,赔礼道歉的这种赔偿执行方式,已使得执行标的由“行为”变更为“金钱”,这样的变更若无法律规定,缺乏法定原因。但毋庸置疑的是,这样的执行方式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诉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也颇具执行实践意义与制度安排价值。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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