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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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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毕和: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荣诉被告你、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92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班春妹诉被告你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9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960号
牟红福:本院受理杨江龙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3960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120号
刘兴荣:本院受理兴仁市大北农之家养殖服务中心、陈永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4120号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596号
张鹏:本院受理兴仁市天生木业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兴仁市天生木业经营部对本案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2民初3596号案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8190号
周奉全、四川康宁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菊燕诉被告周奉全、李解、张巍严、余泉、周勤、段长兴、陈基良与四川康宁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105号
孙晓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蔡庄镇湾孙村第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68****4116):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雷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孙晓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雷旭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0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货款210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孙晓广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1446元,由被告孙晓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沈卫华、王芳:本院受理原告赵凤英与被告沈伟、沈卫华、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096号
罗春静: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凤、王怡与被告罗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269号
陈坚: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华光与被告陈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925号
熊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于汉与被告熊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013号
胡娇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帅与胡娇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252号
郑芷箐: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清竹与被告郑芷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417号
杨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秋燕与被告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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