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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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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孙华凤、江苏奥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韦雅倩、孙华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凤、江苏奥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韦雅倩、孙华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同启欣贸易商行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爱云、胥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王爱云、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王爱云、胥飞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7352.8元、截止2022年9月7日的利息4655.5元、罚息403.33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合计162411.63元;以147352.8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2.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王爱云、胥飞所有的位于东台市安丰镇东方公馆3幢104室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爱云、胥飞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道旭: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台镇晔品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王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王道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东台镇晔品机械设备经营部支付货款3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88元,由被告王道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虎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赵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赵虎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923.9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5月10日的利息16835.64元;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0923.98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0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担51元,由被告赵虎建负担195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燕:本院受理原告高兵与被告黄建军、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文培:本院受理原告曹忠平与被告罗文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文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曹忠平支付借款本金51920元及利息(以本金51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255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计1865元,由被告罗文培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本报刊登于2022年11月28日的原告为东台市任世春羊肉加工经营部的公告中,被告“任世春:”更正为“宋体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宇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46867.34元,截止到2022年8月11日的利息5534.2元,罚息138.74元,合计554014.67元;2.被告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3240元;3.原告可就被告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朱钊:原告王玉海、茅顺娣与被告朱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朱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玉海、茅顺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程敏:本院受理原告顾国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910号 被告:吴增冬,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山湾村狮子屯5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809294772:本院受理原告朱群英与被告吴增冬、吴明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增冬、吴明或共同支付原告朱群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2870.04元,扣除已支付14007.38元,余款158862.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1125元,合计2443元,由被告吴增冬、吴明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务川县山青乐活超市、姚笛娇、梁政: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1号 申请人佛山焊典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6095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天禄物流(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持票人佛山焊典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孙纲领、闫美兰: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德军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供答辩状,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9号 桑小彩(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小坝田村十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和文朝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张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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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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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孙华凤、江苏奥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韦雅倩、孙华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宏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凤、江苏奥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韦雅倩、孙华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巴城镇同启欣贸易商行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爱云、胥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王爱云、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王爱云、胥飞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7352.8元、截止2022年9月7日的利息4655.5元、罚息403.33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合计162411.63元;以147352.8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2.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王爱云、胥飞所有的位于东台市安丰镇东方公馆3幢104室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爱云、胥飞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道旭: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东台镇晔品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王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王道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东台镇晔品机械设备经营部支付货款3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88元,由被告王道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虎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赵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赵虎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923.9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5月10日的利息16835.64元;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0923.98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0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担51元,由被告赵虎建负担1952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燕:本院受理原告高兵与被告黄建军、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许林超、陈桂军、丘彩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罗文培:本院受理原告曹忠平与被告罗文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文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曹忠平支付借款本金51920元及利息(以本金51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案件受理费1255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计1865元,由被告罗文培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本报刊登于2022年11月28日的原告为东台市任世春羊肉加工经营部的公告中,被告“任世春:”更正为“宋体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宇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46867.34元,截止到2022年8月11日的利息5534.2元,罚息138.74元,合计554014.67元;2.被告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3240元;3.原告可就被告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朱钊:原告王玉海、茅顺娣与被告朱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朱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玉海、茅顺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程敏:本院受理原告顾国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10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910号 被告:吴增冬,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山湾村狮子屯5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809294772:本院受理原告朱群英与被告吴增冬、吴明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增冬、吴明或共同支付原告朱群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2870.04元,扣除已支付14007.38元,余款158862.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公告费1125元,合计2443元,由被告吴增冬、吴明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务川县山青乐活超市、姚笛娇、梁政: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1号 申请人佛山焊典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6095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天禄物流(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持票人佛山焊典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孙纲领、闫美兰: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德军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供答辩状,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9号 桑小彩(住贵州省盘县老厂镇小坝田村十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和文朝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贵州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张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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