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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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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前红
自监察体制改革肇启,学术界持续聚焦该改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系列学术论著相继发表或出版。大批法学研究者围绕改革的宪法设计,监察权的配置、属性及行使,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及权利保障,改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以及监察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等议题展开探讨,为系统改革工程的有效推进提供了相对全面的理论证成和知识储备。随着监察权的全面运行以及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次第施行,监察法学之研究应该致力于提升空间和拓展领域,例如合署办公与党规国法衔接、监察立法的体系化、监察法律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以及国家监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国家监察体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国家监察与基层自治、学术自由、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互关系等。同时,在研究方法上必须进行多元化的探讨,摆脱过于单调的立法建构方法,转向重视监察法律的教义学分析,及以监察案例和事例为素材的社科法学研究,从宏观叙事转向具体而微的精细化研究。董坤研究员的国家社科基金结项成果——《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正是代表上述研究趋势转变的优秀之作。 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国家监察机关,必然引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如何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坏关乎监察体制改革的成败,更关乎经由监察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新宪制架构能否彰显中国治理特色和治理优势的问题,故董坤研究员以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为题展开研究,显示了他敏锐的学术感觉和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 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问题关涉宪法、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学学科领域的知识驾驭与把握,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同时不拘泥于理论上的空洞说教,而能直面问题展开针对性的研究,在这方面董坤研究员展现了其知识功底和工作经历的优势。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多年,后又转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教学工作,较之诸多研究者,他更熟谙中国司法体制运行的实际,也更了解实务部门对问题解决的期待,从而使得他的研究成果更具有针对性和靶向精准性。 监察与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举其要者,包括管辖衔接、证据衔接、留置与司法强制措施衔接、检察机关如何提前介入、监察处理从宽从轻与司法认罪认罚的判断标准协调、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贯通等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董坤研究员一方面尽力穷尽规范依据,据以开展体系化的解释;另一方面又厘清真实的问题,抽丝剥茧,层层深入,不作空泛之论,如此使得其研究能够切中肯綮,体现理论对现实的有力观照。通观全书,有诸多精妙之论。比如,他提出在监察检察互涉案件中以监察管辖为主、分类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方案;案件在不同级别的办案机关之间移送时,应以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由检察院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级别管辖的调整,并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法院协商,确保级别管辖衔接顺畅。又比如,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上,应该发挥立案在程序转换节点、诉讼发动起点的标志性功能,应以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确立“形式立案”,等等。这些研究成果,既能解决当下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现实困惑,又能收办案指南之功,具有可操作性,填补了规范的空白。 当然,任何有意义的理论研究也仅具有追求真理的过程意义,而并不意味着穷尽了真理。董坤研究员的研究仍有很多需要优化的地方。以问题域而论,境外追逃、境外追赃、国际反腐败合作、限制出境、特殊技术侦查等方面的监察司法衔接,应该是本课题下当然的讨论层面,而作者未能论及,或许是一个颇为遗憾的疏漏。检察机关当下致力推进的合规不起诉、合规激励试错,是否形成监察与司法之间新的调适难题,似乎不能忽焉不察。监察司法衔接的背后,其实是国家权力如何优化配置的问题,如何超越部门法的思考而立基于宪制结构进行总体考量,既考虑监察司法机关的办案实操性和便利性,又始终恪守人权保障、法治主义的立场,也许能使研究成果的立意更加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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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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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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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前红
自监察体制改革肇启,学术界持续聚焦该改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系列学术论著相继发表或出版。大批法学研究者围绕改革的宪法设计,监察权的配置、属性及行使,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及权利保障,改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以及监察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等议题展开探讨,为系统改革工程的有效推进提供了相对全面的理论证成和知识储备。随着监察权的全面运行以及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次第施行,监察法学之研究应该致力于提升空间和拓展领域,例如合署办公与党规国法衔接、监察立法的体系化、监察法律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以及国家监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国家监察体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国家监察与基层自治、学术自由、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互关系等。同时,在研究方法上必须进行多元化的探讨,摆脱过于单调的立法建构方法,转向重视监察法律的教义学分析,及以监察案例和事例为素材的社科法学研究,从宏观叙事转向具体而微的精细化研究。董坤研究员的国家社科基金结项成果——《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正是代表上述研究趋势转变的优秀之作。 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国家监察机关,必然引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如何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坏关乎监察体制改革的成败,更关乎经由监察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新宪制架构能否彰显中国治理特色和治理优势的问题,故董坤研究员以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为题展开研究,显示了他敏锐的学术感觉和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 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问题关涉宪法、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学学科领域的知识驾驭与把握,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同时不拘泥于理论上的空洞说教,而能直面问题展开针对性的研究,在这方面董坤研究员展现了其知识功底和工作经历的优势。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多年,后又转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教学工作,较之诸多研究者,他更熟谙中国司法体制运行的实际,也更了解实务部门对问题解决的期待,从而使得他的研究成果更具有针对性和靶向精准性。 监察与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举其要者,包括管辖衔接、证据衔接、留置与司法强制措施衔接、检察机关如何提前介入、监察处理从宽从轻与司法认罪认罚的判断标准协调、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贯通等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董坤研究员一方面尽力穷尽规范依据,据以开展体系化的解释;另一方面又厘清真实的问题,抽丝剥茧,层层深入,不作空泛之论,如此使得其研究能够切中肯綮,体现理论对现实的有力观照。通观全书,有诸多精妙之论。比如,他提出在监察检察互涉案件中以监察管辖为主、分类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方案;案件在不同级别的办案机关之间移送时,应以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由检察院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级别管辖的调整,并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法院协商,确保级别管辖衔接顺畅。又比如,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上,应该发挥立案在程序转换节点、诉讼发动起点的标志性功能,应以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确立“形式立案”,等等。这些研究成果,既能解决当下监察与司法衔接中的现实困惑,又能收办案指南之功,具有可操作性,填补了规范的空白。 当然,任何有意义的理论研究也仅具有追求真理的过程意义,而并不意味着穷尽了真理。董坤研究员的研究仍有很多需要优化的地方。以问题域而论,境外追逃、境外追赃、国际反腐败合作、限制出境、特殊技术侦查等方面的监察司法衔接,应该是本课题下当然的讨论层面,而作者未能论及,或许是一个颇为遗憾的疏漏。检察机关当下致力推进的合规不起诉、合规激励试错,是否形成监察与司法之间新的调适难题,似乎不能忽焉不察。监察司法衔接的背后,其实是国家权力如何优化配置的问题,如何超越部门法的思考而立基于宪制结构进行总体考量,既考虑监察司法机关的办案实操性和便利性,又始终恪守人权保障、法治主义的立场,也许能使研究成果的立意更加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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