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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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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323民初2850号
黄铜:原告吴利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2)皖0323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323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利敏与被告黄铜离婚;二、婚生子黄子轩由原告吴利敏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利敏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456号
刘泉泉:本院受理原告林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902号
杨恒霞:本院受理原告倪美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常彬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民、杨光耀、杨忠付、杨昌华、李胜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929号
被告:代江、周本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江、周本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代江、周本翠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江支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8699.73元及违约金3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本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代江名下车牌号为浙G2CC29的东风牌汽车(车辆型号DXK6470AS1F)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告代江负担357元,由被告周本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1681元,由被告代江负担,由被告周本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特38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林龙宝、曹林妹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曹林龙宝、曹林妹称,曹惠良,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下坊浜8号,系二申请人侄子,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曹惠良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曹惠良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曹惠良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曹惠良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1039号 王雯:本院受理原告苗影与被告王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王雯赔偿苗影假体隆鼻修复术医疗费23065元,误工费5319元,营养费480元(40元x12天),交通费100元,共计28964元;2、判令王雯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002号 高娟娟: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娟与被告高娟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丈夫宋政辉向被告高娟娟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高娟娟返还原告胡小娟71120.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赵贵林:本院已收到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新282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书面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及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赵贵林:本院已收到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新2828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书面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及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赵贵林:本院已收到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新282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书面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及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赵贵林:本院已收到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新2828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书面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及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赵贵林:本院已收到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新2828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提交的书面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及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300号
郑仕杰:本院受理原告奉林柯诉被告郑仕杰、黄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永利: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状与本判决一并公告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郝喜林:本院受理原告时晓松诉被告杨付华、郝喜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时立伟:原告洮南市雨润丰年玉米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881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通安派出所
告知人:黄业朝、朱海峰
被告知人:蜂晓保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1、2021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你伙同他人窜至苏州市高新区华通路优乐果水果店门口,盗窃停在该处一辆车内约40个桔子(已灭失),后被查获。
  2、2021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你伙同他人窜至苏州市高新区华通路优乐果水果店门口,盗窃停在该处一辆车内的一箱柚子(已灭失),后被查获。
  3、2021年10月26日18时许,你伙同他人窜至苏州市高新区通安农贸市场后侧停车场,盗窃停在该处一辆车内3000余元人民币,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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