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政法
9 3/9 2 3 4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应用体系
· 构建老年人法治保障“同心圆”
· 严厉打击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
· 图片新闻
· 青海检察制定正负面清单落实“三个规定”
· 江西首个红色资源审判庭挂牌
· 大连中山区检察官进社区入网格
· 佳木斯郊区法院“共享法庭”进村屯
· 叶县检察纠正一起轻伤鉴定案

青海检察制定正负面清单落实“三个规定”

( 2022-12-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青海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正负面清单》,对无须记录报告和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形分别作了清晰具体界定,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正面清单共13条,规定了无须记录报告的情形,帮助检察干警厘清填报标准,放下思想包袱,实现记录报告内容规范真实、不凑数。主要包括:有关机关部门、人员因履职需要,依法依规按程序了解掌握、指导监督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沟通反馈司法办案有关情况等行为;检察人员因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接待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资料等行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等依照有关规定了解案情、反映诉求或提交材料等行为;他人咨询不涉及具体案件或工作事项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等行为。
  负面清单共16条,规定了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的情形,引导干警对号入座记录填报,努力实现记录报告内容更精准、更规范、更高效。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等,非因工作需要,提出请托事项、过问检察办案等行为;检察人员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存在牵线搭桥、违规转递材料、泄露案件秘密、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