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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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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破解非刑罚处罚制度的困境

( 2022-1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张文贞 杨凯歌

  非刑罚处罚制度作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有方式,是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罪犯一种相对缓和的刑事制裁措施,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刑法中规定了我国非刑罚处罚的五种形式,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
  然而,这几种措施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处罚措施不完备、适用对象不全面、适用效果不佳等困境,很难结合具体案件特点有针对性的适用,导致司法实践中非刑罚处罚措施较少采用甚至被虚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角度入手,进一步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
  明确非刑罚处罚制度的适用机制。为确保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预期效果,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应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措施的种类等予以明确的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如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制定了《凤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工作办法》,要求办案人员对每一起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就适用非刑罚处罚进行详细审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拟被不起诉人的年龄、学历、身体健康状况等,提出灵活可行的措施,报经检察长决定后予以落实。
  增加社区服务作为未成年人的行政类处罚方法。鉴于未成年人有限的经济能力,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义务几乎很难做到,其父母为其“买单”又很难让未成年人体会到其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为了使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其不法行为应当付出的“代价”,同时避免对其成长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可以参照社区义工等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在一定时间段内在社区开展义务劳动,并对其考核。结合其在服务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与悔过情况综合评价,更加有效实现法律本身的教育目的。
  注重恢复性司法修复在非刑罚处罚制度中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林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时,应坚持“谁破坏,谁治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环境资源的危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建议充分运用“不起诉+检察建议+法治教育”的手段,打出检察机关服务绿色发展的“组合拳”。
  有针对性地增加公益服务要求。在办案的同时,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要求被不起诉人开展公益志愿服务。如对实施了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可以与交管部门开展协作,要求行为人进行一定期限的交通志愿服务,服务考核结果由交管部门出具,作为不起诉的考察内容或者作为不起诉后的惩罚措施,以加强对其的教育改正。对涉林类违法犯罪行为人,可将其确定为护林志愿者,要求其以身说法开展法治教育、法治宣传等。
  (作者单位: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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