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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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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402民初3363号 马秋梅: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天朗灯饰商行诉被告马秋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旦巴、周太加、张茂胜:本院受理原告扎西才让诉被告旦巴、周太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旦巴、周太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占良诉被告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茂胜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限旦巴、周大加、张茂胜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95号 邓伯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60.8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75%计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由被告邓伯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89号 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如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不能按期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段文学、蒲容华提供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晨钟路338号3栋1单元5层501号房屋[川(20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11791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55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26元,共计6226元,由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617号 潘建国(身份证号码:330325197908282610):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镇金可钲服装辅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689号 彭婷: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海、王海林与被告彭婷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海、王海林支付2016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生活费99000元、教育费11886.35元;二、被告彭婷自2022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王志海、王海林支付生活费1500元(支付方式:2022年4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月月底前支付,之后的抚养费在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志海、王海林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实际票据由被告彭婷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原告王志海、王海林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王志海、王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35元共计595元,由被告彭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857号 李咏锦(住贵州省纳雍县寨乐乡木花村李家包组);方天辉,(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港口镇小店村方家组96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麦克斯酒吧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康市麦克斯酒吧与被告李咏锦、方天辉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居间合作协议书》,解除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二、被告李咏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永康市麦克斯酒吧定金,即返还30000元;三、被告方天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18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李咏锦负担,被告方天辉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徐生:本院受理原告康晋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98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田茂华:原告邹国华与被告田茂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黔0326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小军、吴进霞: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安波、田太霞: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499号 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路荣、李伟、李自敏、陈木芬与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曲靖墨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702号 周亚: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老百姓旅馆与周亚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27号 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0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公告费1313元,合计2015元,由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39号 被告:赵玉强:本院受理原告吕振美与被告赵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赵玉强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玉强支付原告吕振美货款3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7年9月2日起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1240元,合计2032元,由被告赵玉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根据其与朱就成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及与韶关市东方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方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需按期交租金。申请人称因韶关市东方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加油站被法院拍卖,现无法确认新业主的信息。为此,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将韶关东方加油站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的年租金合计人民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提存于我处。请上述拍卖中标单位的相关人员于二○二七年十一月X日之前,持系东方加油站产权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来函中提及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的银行受款账户等到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我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七楼704 电话:020-86100986 联系人:陈敬光 邮政编码:510000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2022年12月9日 公 告 许晶晶(身份证号33108219870325****):经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8月3日晚,你与李玲玲在南通市开发区朝阳花苑23幢504室门口与周秀英等人产生纠纷,过程中你与李玲玲对周秀英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周秀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你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七日内,你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13-85909624/18752472708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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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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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402民初3363号 马秋梅: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天朗灯饰商行诉被告马秋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旦巴、周太加、张茂胜:本院受理原告扎西才让诉被告旦巴、周太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旦巴、周太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占良诉被告张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茂胜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限旦巴、周大加、张茂胜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95号 邓伯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60.87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75%计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由被告邓伯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89号 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如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不能按期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段文学、蒲容华提供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晨钟路338号3栋1单元5层501号房屋[川(20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11791号],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55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26元,共计6226元,由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绿硕水果种植采摘园、段文学、蒲容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4617号 潘建国(身份证号码:330325197908282610):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镇金可钲服装辅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689号 彭婷: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海、王海林与被告彭婷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海、王海林支付2016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生活费99000元、教育费11886.35元;二、被告彭婷自2022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王志海、王海林支付生活费1500元(支付方式:2022年4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月月底前支付,之后的抚养费在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志海、王海林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实际票据由被告彭婷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原告王志海、王海林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王志海、王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35元共计595元,由被告彭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857号 李咏锦(住贵州省纳雍县寨乐乡木花村李家包组);方天辉,(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港口镇小店村方家组96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麦克斯酒吧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康市麦克斯酒吧与被告李咏锦、方天辉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居间合作协议书》,解除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二、被告李咏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永康市麦克斯酒吧定金,即返还30000元;三、被告方天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18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李咏锦负担,被告方天辉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徐生:本院受理原告康晋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0311民初98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田茂华:原告邹国华与被告田茂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黔0326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小军、吴进霞: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安波、田太霞: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499号 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路荣、李伟、李自敏、陈木芬与湖北康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曲靖墨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702号 周亚: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老百姓旅馆与周亚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27号 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0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公告费1313元,合计2015元,由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39号 被告:赵玉强:本院受理原告吕振美与被告赵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赵玉强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玉强支付原告吕振美货款3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7年9月2日起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1240元,合计2032元,由被告赵玉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根据其与朱就成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及与韶关市东方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方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需按期交租金。申请人称因韶关市东方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加油站被法院拍卖,现无法确认新业主的信息。为此,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将韶关东方加油站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的年租金合计人民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提存于我处。请上述拍卖中标单位的相关人员于二○二七年十一月X日之前,持系东方加油站产权人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来函中提及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的银行受款账户等到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我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18号七楼704 电话:020-86100986 联系人:陈敬光 邮政编码:510000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2022年12月9日 公 告 许晶晶(身份证号33108219870325****):经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8月3日晚,你与李玲玲在南通市开发区朝阳花苑23幢504室门口与周秀英等人产生纠纷,过程中你与李玲玲对周秀英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周秀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你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七日内,你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13-85909624/18752472708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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