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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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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882执恢503号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徐玉龙、王珏、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1件案件),已对被执行人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辽HJ6657号劳斯莱斯车辆进行评估,价格为2067600元“见营诚信资评字(2022)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报告,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期满十五日后,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61号 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章尔福、刘琪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95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2年7月11日为414072.51元,从2022年7月12日起的利息应当以17495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与被告章尔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车位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登记的后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327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34号 邓清,(住贵州省安顺市大西桥镇三个山村三组8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080876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与被告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邓清支付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货款46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865号 熊吉虎(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大梨村对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10275035):本院受理原告曾昭四与被告熊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熊吉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曾昭四货款人民币140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140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熊吉虎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1272元,由被告熊吉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91号 龙昌彬(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立新乡竹岭村城垅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70719525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1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2月7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183号 孙礼洪: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孙礼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桑杰吉: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宝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保昂周:本院受理的原告仁青当周诉被告公保昂周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993号、(2022)青23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刘望: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王飞上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牟科:本院受理胡康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5号 夏绪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夏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82555.3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已计收的违约金705.45元在结算时予以品迭;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公告费704元,共计2612元,由被告夏绪珍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7号 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钱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48305.71元、违约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元、公告费705元,共计4321元,由被告唐卫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8号 何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9931.78元、违约金2603.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705元,共计1569元,由何云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98号 钱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钱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3436.1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已计收的违约金6351.06元在结算时予以品迭;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公告费697元,由被告钱兵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林玉琴: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258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54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以及(2021)武仲延字第000002582号《武汉仲裁委员会延长仲裁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及延期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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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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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882执恢503号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徐玉龙、王珏、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1件案件),已对被执行人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辽HJ6657号劳斯莱斯车辆进行评估,价格为2067600元“见营诚信资评字(2022)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报告,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期满十五日后,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61号 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章尔福、刘琪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95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2年7月11日为414072.51元,从2022年7月12日起的利息应当以17495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与被告章尔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车位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登记的后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327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34号 邓清,(住贵州省安顺市大西桥镇三个山村三组8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080876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与被告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邓清支付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货款46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865号 熊吉虎(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大梨村对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10275035):本院受理原告曾昭四与被告熊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熊吉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曾昭四货款人民币140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140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熊吉虎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1272元,由被告熊吉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691号 龙昌彬(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立新乡竹岭村城垅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770719525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超越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1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2月7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183号 孙礼洪: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诉被告孙礼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桑杰吉: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宝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保昂周:本院受理的原告仁青当周诉被告公保昂周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993号、(2022)青23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刘望: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王飞上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牟科:本院受理胡康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6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5号 夏绪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夏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82555.3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已计收的违约金705.45元在结算时予以品迭;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元、公告费704元,共计2612元,由被告夏绪珍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7号 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钱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48305.71元、违约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元、公告费705元,共计4321元,由被告唐卫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8号 何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9931.78元、违约金2603.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705元,共计1569元,由何云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98号 钱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钱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43436.1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的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已计收的违约金6351.06元在结算时予以品迭;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公告费697元,由被告钱兵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林玉琴: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258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854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以及(2021)武仲延字第000002582号《武汉仲裁委员会延长仲裁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及延期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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