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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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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和附则,共计七章四十三条,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管理体制、财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都提出新的要求和措施。 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障。 《条例》对中小企业的范围作了较为清晰的划分,明确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针对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便利和优惠。 加强资金支持和融资促进 为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在续贷周转资金池的设立与使用问题上,《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用于成长性高、创新能力强、信誉优良的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需求,降低企业续贷成本。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会商机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融资促进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条例》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比如,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为更好地引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大力培育创业主体,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四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关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在培育创业主体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归国和外籍人员等参与创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中小企业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创办中小企业,其间,其工资、社会保障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为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型、科技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设备。对提供开放共享平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保障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保障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信息咨询、人员培训、对外合作等服务,并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开展合作,提高企业协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利用电子商务等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补贴、培训、实习、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工培训、素质测评、专业辅导等服务。支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引进人才,为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提供职称评审、住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支持。 在建立健全应急援助救济机制上,《条例》明确,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及时采取救助、补贴、减免、安置、信用救济等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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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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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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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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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和附则,共计七章四十三条,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管理体制、财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都提出新的要求和措施。 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障。 《条例》对中小企业的范围作了较为清晰的划分,明确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针对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便利和优惠。 加强资金支持和融资促进 为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在续贷周转资金池的设立与使用问题上,《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用于成长性高、创新能力强、信誉优良的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需求,降低企业续贷成本。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会商机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等一系列融资促进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条例》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比如,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为更好地引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大力培育创业主体,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四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关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在培育创业主体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归国和外籍人员等参与创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中小企业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离岗创办中小企业,其间,其工资、社会保障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为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生态型、科技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设备。对提供开放共享平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保障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保障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信息咨询、人员培训、对外合作等服务,并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开展合作,提高企业协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利用电子商务等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补贴、培训、实习、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工培训、素质测评、专业辅导等服务。支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引进人才,为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提供职称评审、住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支持。 在建立健全应急援助救济机制上,《条例》明确,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及时采取救助、补贴、减免、安置、信用救济等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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