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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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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周韬莹
一村民前往自家菜地时,横跨排水沟跌伤,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施工方无责。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2日,和睦村村民吕某某经该道路一侧排水沟前往自己菜地时不慎跌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吕某某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等,共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吕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吕某某认为,施工方铁路公司和中铁公司在施工期内未在开挖的深沟处设立告示牌,也未架设临时便桥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缙云法院,要求赔偿195068.78元。 缙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被告在案涉道路一侧修建排水沟符合设计规范,修建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该排水沟两侧也并无任何遮挡,行人途经时能够完全看清全貌及现场基本情况。排水沟及其两侧护坡并非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横跨排水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而该安全风险并不需要通过设立告示牌或警示标志才能知晓。原告吕某某在明知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时仍选择通行,对在通行过程中不慎跌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保障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若义务人已尽到法定义务,行为人自甘风险,其行为超出了正常安全保障可以预料到的范围,则不应让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宽大的排水沟本就不适宜行人通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不需要再进行相应的提示,否则将不合理地加大施工单位的安保义务,扩大其责任边界,不利于客观事实的还原和过错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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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跨水沟导致跌伤 施工合理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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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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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周韬莹
一村民前往自家菜地时,横跨排水沟跌伤,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施工方无责。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2日,和睦村村民吕某某经该道路一侧排水沟前往自己菜地时不慎跌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吕某某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等,共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吕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吕某某认为,施工方铁路公司和中铁公司在施工期内未在开挖的深沟处设立告示牌,也未架设临时便桥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缙云法院,要求赔偿195068.78元。 缙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被告在案涉道路一侧修建排水沟符合设计规范,修建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该排水沟两侧也并无任何遮挡,行人途经时能够完全看清全貌及现场基本情况。排水沟及其两侧护坡并非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横跨排水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而该安全风险并不需要通过设立告示牌或警示标志才能知晓。原告吕某某在明知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时仍选择通行,对在通行过程中不慎跌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保障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若义务人已尽到法定义务,行为人自甘风险,其行为超出了正常安全保障可以预料到的范围,则不应让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宽大的排水沟本就不适宜行人通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不需要再进行相应的提示,否则将不合理地加大施工单位的安保义务,扩大其责任边界,不利于客观事实的还原和过错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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