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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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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82民初4010号 沈先清(身份证号码:431223198404105435):本院受理原告王菁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马德培: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彪与被告马德培、马少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329号 孙士杰、贾留芳: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江光侠:本院受理原告孙统举诉被告江光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建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殷留圣、王春华、余书友、徐东霞诉你、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4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开庭地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河失法庭第五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莉俊服装有限公司、夏红星: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贵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245号 陈晓刚、孙悦:原告吕敏姹与被告陈晓刚、孙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3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1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626号 杨小均:本院受理原告唐守元与被告杨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守元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13年7月5日的尚欠利息为16000元,2013年7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原告唐守元起诉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守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760元、公告费379元,由被告杨小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547号 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本院受理原告钟兴学与被告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兴学支付劳务费199 8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298元,公告费427.8元,由被告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32号 翟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江全与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江全偿还借款本金498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9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江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陈江全承担16000元,被告翟强承担5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624号 汪文彬、汪墩文:本院受理原告姚攀登与被告汪文彬、汪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攀登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姚攀登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1号 李昌隆:本院受理原告赵伯会与被告李昌隆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昌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伯会支付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款2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85元,合计1 185元,由被告李昌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45号 王丹、杨秋萍: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杨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丹、杨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 432.00元,从2022年5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EW9022018000007)对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二、若被告王丹、杨秋萍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丹所有的位于船山区凯兴小区8栋2单元7层1号的房屋【权属证书: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53439号,遂国用(2014)第01264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以45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476元,公告费414元,共计8890元,由被告王丹、杨秋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953号 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杨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杨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缴的租金284681元、免租期租金427744元、违约金暂计106937元,共计819632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23民初4398号 被告阮氏蓓思( ):我院受理的原告彭忠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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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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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82民初4010号 沈先清(身份证号码:431223198404105435):本院受理原告王菁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马德培: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彪与被告马德培、马少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329号 孙士杰、贾留芳: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江光侠:本院受理原告孙统举诉被告江光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建生: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殷留圣、王春华、余书友、徐东霞诉你、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4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开庭地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河失法庭第五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莉俊服装有限公司、夏红星: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贵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245号 陈晓刚、孙悦:原告吕敏姹与被告陈晓刚、孙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3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1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626号 杨小均:本院受理原告唐守元与被告杨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守元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13年7月5日的尚欠利息为16000元,2013年7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原告唐守元起诉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守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760元、公告费379元,由被告杨小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547号 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本院受理原告钟兴学与被告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兴学支付劳务费199 8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298元,公告费427.8元,由被告遂宁市万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何一章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32号 翟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江全与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江全偿还借款本金498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9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江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陈江全承担16000元,被告翟强承担5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624号 汪文彬、汪墩文:本院受理原告姚攀登与被告汪文彬、汪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攀登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姚攀登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1号 李昌隆:本院受理原告赵伯会与被告李昌隆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昌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伯会支付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款2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85元,合计1 185元,由被告李昌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45号 王丹、杨秋萍: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杨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丹、杨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 432.00元,从2022年5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EW9022018000007)对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二、若被告王丹、杨秋萍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丹所有的位于船山区凯兴小区8栋2单元7层1号的房屋【权属证书: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53439号,遂国用(2014)第01264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以45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476元,公告费414元,共计8890元,由被告王丹、杨秋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953号 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杨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汇全超市有限公司、杨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缴的租金284681元、免租期租金427744元、违约金暂计106937元,共计819632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23民初4398号 被告阮氏蓓思( ):我院受理的原告彭忠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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