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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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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安
在办理人身伤害和侵犯财产类案件中,办案人员时常遇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易造成矛盾无法化解、办案效果不佳等后果,这对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动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化解这一问题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今年,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区司法局、区公证处率先出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现“破局”“解题”“促和”,探索出化解这一难题的新途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案件办理效果。 经统计,近两年,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1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34%,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26件,占比约20%,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因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而不能达成谅解协议,导致从宽幅度不好把握。 为了寻求解决之道,南郑区检察院从实际出发,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查阅各种相关资料,参考国内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做法,经反复论证之后,提出了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设想。南郑区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联系沟通,多次召开四长联席会议,对侦、诉、审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了人大代表、值班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意见。 2月25日,经过公、检、法、公证处各方合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主要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或者家属的诉求未得到满足,或者无法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取得联系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到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案件审理完结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再持《提存证书》领取相应的赔偿保证金,并多退少补。 2022年5月,该院通过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首次启动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案开庭后,法官认定被告人缴存了赔偿保证金,属于认罪悔罪表现,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已经顺利领取了提存的赔偿保证金。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确定了双向平等保护原则,较好地平衡了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既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也充分照顾了被害人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需要,保障了被害人权益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调和各方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快案件办理、节约办案资源等多个目的,不仅彰显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也能动地修复了社会关系,做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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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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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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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安
在办理人身伤害和侵犯财产类案件中,办案人员时常遇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易造成矛盾无法化解、办案效果不佳等后果,这对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动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化解这一问题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今年,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法院、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区司法局、区公证处率先出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现“破局”“解题”“促和”,探索出化解这一难题的新途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案件办理效果。 经统计,近两年,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有1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34%,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26件,占比约20%,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因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而不能达成谅解协议,导致从宽幅度不好把握。 为了寻求解决之道,南郑区检察院从实际出发,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查阅各种相关资料,参考国内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做法,经反复论证之后,提出了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设想。南郑区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联系沟通,多次召开四长联席会议,对侦、诉、审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了人大代表、值班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意见。 2月25日,经过公、检、法、公证处各方合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主要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或者家属的诉求未得到满足,或者无法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取得联系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到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案件审理完结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再持《提存证书》领取相应的赔偿保证金,并多退少补。 2022年5月,该院通过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首次启动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案开庭后,法官认定被告人缴存了赔偿保证金,属于认罪悔罪表现,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已经顺利领取了提存的赔偿保证金。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确定了双向平等保护原则,较好地平衡了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既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也充分照顾了被害人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需要,保障了被害人权益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调和各方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快案件办理、节约办案资源等多个目的,不仅彰显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也能动地修复了社会关系,做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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