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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苏1323民初3222号 唐为高、唐善春、唐善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宏奎、徐宏武、王翠平诉被告唐为高、唐善春、唐善阳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01号 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开虎、周燕、高加成、邵华明与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席军民:我院受理的原告陈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席军民偿还原告陈桂兰借款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继河:我院受理的原告张得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继河支付原告张得才农资款、保全费、保险费,合计12194.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312号之一 被告福建三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徐州金冠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们送达(2022)苏0311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福建三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金冠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268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涛涛:本院受理原告朱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69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武余方、朱晓云:本院受理原告苏堂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武余方、朱晓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950元;二、武余方、朱晓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007号 闫磊:原告李传义与被告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磊就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烟厂南侧2#-1-B11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长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诺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8号 王继光、林若: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高新支行与被告王继光、林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继光、林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高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749.8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之日起按《天府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高新支行有权就被告王继光、林若提供抵押的别克牌汽车(车牌号:川J90009)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继光、林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高新支行违约金人民币3 000元;四、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王继光、林若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896号 漆正春: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漆正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漆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 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6%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若被告漆正春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漆正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同心路265号鑫城1号莊园14幢A2单元7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1148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漆正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11号 杨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凡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670000-2012-20150716419);二、被告杨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4741.2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若被告杨凡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杨凡提供抵押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部物流港玫瑰大道东侧南湖半岛8栋14楼14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4558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4162元,由被告杨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13号 李长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长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长源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670007-2022-20208160504);二、被告李长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2074.9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若被告李长源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李长源提供抵押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遂乐路东坡小区9栋3单元7层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385号)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6元,公告费人民币720元,共计5536元,由被告李长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桂杰:本院受理蒋秀芬与刘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吉林省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4,5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4,58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6日为70,158.78元]以上各项共计724743.78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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