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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浙0784民催6号 本院已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申请人济南金昊锻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5629,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人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玖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济南金昊锻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浙0784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济南金昊锻造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473号 王立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志法与被告王立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473号案件的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181号 唐学林、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民与被告唐学林、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22年1月10日唐学林与张成民签订的《协议书》;2、依法对张成民进行伤残等级鉴定;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暂计8万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4、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658号 徐州市盛泉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玲、陈荣侠、陈光、陈荣与被告徐州市盛泉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6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2、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过渡费和从业人员生活费235345.25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玉璞(浦、卜)、薛雪:本院受理原告滕轩铭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禾平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31856327,申请人嘉兴禾平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当湖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22年9月5日。现持票人嘉兴禾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96号 段苏宁:本院受理原告杨发与被告段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段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发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杨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段苏宁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144号 黄选翠、龙远华: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黄选翠、龙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30号 黄仁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黄仁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仁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0449.62元、违约金2 805.2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335元,共计1371元,由被告黄仁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4号 聂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聂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聂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39588.76元、违约金1799.31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332元,共计1292元,由被告聂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922号 袁刚、路喜梅:本院受理原告方红波与被告袁刚、路喜梅、许益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991号 牛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海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046号 张鹏、张瑜: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宝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461号 李银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义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冀010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杨汉军: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路巡警:本院受理原告朱赛科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从原告卡上刷走的本金41000元、还款手续费5880元及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刊登在6-7版的被告为方强的公告中,其中“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雅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毅与被告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辽0922刑更7号 罪犯张立新,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东湖小区805号5门402室,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第二小学东侧门市外跨三楼1-3-9室。2021年3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1)辽09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罪犯张立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1年5月21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刑终7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阜新市看守所因罪犯张立新身患疾病于2022年11月1日将病情向本院通报。本院于次日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5日至11月7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本院(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丹霍路113号彰武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徐法官,电话:0418-3699920)。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唐林燕:本会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338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光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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