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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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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豫0402民初3250号 黄灵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504号 刘传春:本院受理原告陆发榕诉被告你(刘传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024号 邹益超: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行与贺启翠、邹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202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384号 吴乐天、杜嘉颖: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3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2、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在168000000元最高限额内,以被告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房屋和以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房屋及以被告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永逸家居装饰城1-6层未来10年商业用房的应收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容大集团有限公司、永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5、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容大集团有限公司、永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律师费93100元;6、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767元,由被告四川永逸实业有限公司、吴杰、周小玲、吴乐天、杜嘉颖、容大集团有限公司、永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四川永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旭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151号 高守钱(住安徽省泗县大路口镇大张村横刘组07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302137438):本院受理原告施成林与被告高守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8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304号 四川中敬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敬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人民币534 7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22年1月24日起,以尚欠本金534 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 574元,由被告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568号 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勇:本院受理原告李贵华与被告四川瀚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执异122号 盛哲机械设备(徐州)有限公司、孙学永、姜广田:申请人河南省顺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学永、姜广田、被执行人盛哲机械设备(徐州)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孙学永、姜广田为(2021)苏0311执3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依法责令孙学永在490万元范围内、姜广田在510万元范围内对(2020)苏031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盛哲机械设备(徐州)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18)辽0882执2607号 郑义:本院在执行姜尚坤申请执行郑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应申请执行人姜尚坤申请,追加了第三人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0882执2607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义对第三人大石桥天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380万元。经过30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14)大执字第1777号 郑义:本院在执行车丽英申请执行郑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应申请执行人车丽英申请,追加了第三人大石桥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大执字第1777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义对第三人大石桥天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06万元。经过30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491号 蒋荣前:本院受理张涛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海国际港务区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882号 刘义军:本院受理原告曹炳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乐:本院受理长春市新格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李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市新格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6086.12元及违约金(以16086.1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佰锋、周立娇、侯君男:本院受理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陈佰锋、周立娇、侯君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佰锋、周立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178988.72元及利息(以178988.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侯君男就本判决第一项的贷款本息向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利春:本院受理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栾树伟、朱利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栾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119990.16元及利息(以119990.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利春就本判决第一项的贷款本息向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利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龙与被告长春利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秋红: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骄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秋红、吉林市龙豫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西明钰石英建材有限公司
全部印章证照遗失作废公告

  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赣1022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邓少耀、张海华、潘建生、江西黎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江西明钰石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赣1022破4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西分所担任江西明钰石英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接管到明钰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管理人特此声明:江西明钰石英建材有限公司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人私章)、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自2022年11月1日起遗失作废。如有滥用遗失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江西明钰石英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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