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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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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2)豫0402民初3631号 黄金菊:本院受理原告陈四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08号 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重林与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10号 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50号 许洪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许洪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58号 黄胜全:本院受理原告孟道友与被告黄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诉被告遂宁中海鹤汇农特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中海鹤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周跃武、罗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70号 温建:本院受理原告刘高敏诉被告你(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41号 熊志勇、刘晓琴: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志勇、刘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熊志勇、刘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年利率之和以不超过24%为上限标准);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熊志勇、刘晓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434号 刘名:本院受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刘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883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庆诉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70号 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蒋维苹:本院受理原告谭军红与被告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蒋维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谭军红与被告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二、被告蒋维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军红支付欠付款项5586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款项5586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的,则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谭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8元、公告费390元,共计1588元由被告蒋维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81号 张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49978.72元、违约金2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24997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二、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470元、公告费348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7938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066号 马强:本院受理原告王丹诉被告马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施松义、刘贵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鲁1722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方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执异121号 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杨春平、戴超霞:申请人徐州市泉山区瑞豪木业经销处与被申请人杨春平、戴超霞、被执行人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杨春平、戴超霞为(2022)苏0311执11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杨春平、戴超霞对(2021)苏03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明(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207261162):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9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刊登在法治日报第1-4版的被告为桑小彩的公告中,其中“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1月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应更正为“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2月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继梅:本院受理原告党金卫诉被告曹继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李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1,386.56元及违约金(以31,386.5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建忠: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刘建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8,543.08元及违约金(以38,543.0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刘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827.3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建忠负担。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冯爽:本院受理原告张景彦与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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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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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2)豫0402民初3631号 黄金菊:本院受理原告陈四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08号 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重林与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10号 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50号 许洪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许洪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58号 黄胜全:本院受理原告孟道友与被告黄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30日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诉被告遂宁中海鹤汇农特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中海鹤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周跃武、罗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70号 温建:本院受理原告刘高敏诉被告你(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41号 熊志勇、刘晓琴: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志勇、刘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熊志勇、刘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年利率之和以不超过24%为上限标准);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熊志勇、刘晓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434号 刘名:本院受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刘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883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庆诉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70号 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蒋维苹:本院受理原告谭军红与被告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蒋维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谭军红与被告四川优居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二、被告蒋维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军红支付欠付款项5586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付款项5586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的,则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谭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8元、公告费390元,共计1588元由被告蒋维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81号 张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49978.72元、违约金2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249978.7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二、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470元、公告费348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7938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066号 马强:本院受理原告王丹诉被告马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施松义、刘贵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鲁1722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方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执异121号 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杨春平、戴超霞:申请人徐州市泉山区瑞豪木业经销处与被申请人杨春平、戴超霞、被执行人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杨春平、戴超霞为(2022)苏0311执11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杨春平、戴超霞对(2021)苏03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明(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9207261162):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9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刊登在法治日报第1-4版的被告为桑小彩的公告中,其中“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1月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应更正为“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2月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曹继梅:本院受理原告党金卫诉被告曹继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李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1,386.56元及违约金(以31,386.5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建忠: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刘建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38,543.08元及违约金(以38,543.0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刘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827.3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建忠负担。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冯爽:本院受理原告张景彦与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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