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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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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2)苏0311民初6190号 李水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春兰与被告徐州皓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朱宇彬、李水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8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110号 徐州思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琬与被告徐州思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思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丁琬培训费9977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438号 魏莹:本院受理原告王庆阳诉被告魏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4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548号 张正奎、文明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5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代理费45万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差旅费4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430号 泉山区金都味香居: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交通技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慕金龙、泉山区都味香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4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止,按每月21000元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84000元,水电费18717.1元,合计102717.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29号 陆连生:本院受理原告胡火根与被告陆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汉耀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嘉欣诉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马麒、马玉珍、潘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麒、马蓉、潘晓丽、潘智明、马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道特尔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汇海、谈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汇海、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冉敬:原告马飞飞与被告冉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黔0326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132号 姚彦轲:本院受理原告王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华青加卜:本院受理的原告卓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53号 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148号1楼西侧第1-2间。经营者:王清平):王清平(住所地:贵州省潘家庄镇下溪村黑岩组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05052017):本院受理原告金旭昶与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王清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107000元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月5日上午09: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妹客申请宣告赵万强失踪一案,经查:赵万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身份证号码为452424197010211638,住广西昭平县富罗镇瑶山村鸡同口组270号。于201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望赵万强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27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蒋伦与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伦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050元,公告费310元,共计1 360元,由被告杨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009号 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本院受理原告陈蕊与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邱国家: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兵诉被告邱国家、刘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孟祥利:本院受理王举硕诉孟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孟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举硕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建国:本院受理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佰渡旅馆诉汤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佰渡旅馆房费2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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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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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2)苏0311民初6190号 李水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春兰与被告徐州皓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朱宇彬、李水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8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110号 徐州思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琬与被告徐州思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思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丁琬培训费9977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438号 魏莹:本院受理原告王庆阳诉被告魏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4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548号 张正奎、文明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正奎、文明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5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代理费45万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差旅费4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430号 泉山区金都味香居: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交通技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普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慕金龙、泉山区都味香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84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止,按每月21000元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84000元,水电费18717.1元,合计102717.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29号 陆连生:本院受理原告胡火根与被告陆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汉耀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嘉欣诉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马麒、马玉珍、潘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麒、马蓉、潘晓丽、潘智明、马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道特尔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汇海、谈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汇海、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冉敬:原告马飞飞与被告冉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黔0326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132号 姚彦轲:本院受理原告王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华青加卜:本院受理的原告卓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53号 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148号1楼西侧第1-2间。经营者:王清平):王清平(住所地:贵州省潘家庄镇下溪村黑岩组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05052017):本院受理原告金旭昶与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王清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107000元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月5日上午09: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妹客申请宣告赵万强失踪一案,经查:赵万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身份证号码为452424197010211638,住广西昭平县富罗镇瑶山村鸡同口组270号。于201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望赵万强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27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蒋伦与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伦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 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 050元,公告费310元,共计1 360元,由被告杨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009号 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本院受理原告陈蕊与被告四川壹墨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邱国家: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兵诉被告邱国家、刘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孟祥利:本院受理王举硕诉孟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孟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举硕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建国:本院受理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佰渡旅馆诉汤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佰渡旅馆房费2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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