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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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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国际仲裁盛事——中国仲裁周自9月初拉开帷幕。此后,在20多天的时间里,这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系列活动,相继在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福州、绍兴等多地展开。活动会聚全球仲裁精英,围绕仲裁前沿话题探讨,观点精彩纷呈,为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本报今天选取其中部分有代表性的活动,如“唐厚志大讲堂”“中国青年仲裁论坛”“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课题调研报告发布暨研讨会”“金砖国家仲裁论坛”等,予以专版报道,以期为读者了解中国仲裁周及中国乃至国际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一个窗口。
□ 本报记者 张 维 □ 本报见习记者 薛金丽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逐渐成为参与全球经济竞争与合作的生力军。近年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巨大风险,对高质量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课题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0%的受访企业会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86%的受访企业表示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纠纷地域以东南亚、港澳台地区、欧洲和北美地区为主。最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排名中,贸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位列前三。 逾3成企业表示赢多输少 据了解,贸仲于2022年上半年发起了2022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项目。此举旨在更好贯彻落实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响应我国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为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希望本次调研形成的研究成果能为国家未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创造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有利环境提供智力支持。”贸仲党委书记、副秘书长徐延波说。 贸仲自身即为本次课题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仲裁实践作为基础和支撑。据统计,近年来,贸仲涉外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国际化因素显著增强,年均涉外案件近七百件。2021年,贸仲案件涉及93个国家和地区,涉“一带一路”案件达136个,争议类型覆盖基础设施建设、货物进出口、投融资等多个领域。从受案量、当事人国别数、争议标的额来看,贸仲在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中均名列前茅。 从国家布局、企业需求和机构建设出发,贸仲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了解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情况。 为此,课题组通过问卷方式共调研了150多家“走出去”企业,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同时兼顾了小型企业。其中,约一半的企业分布在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行业、金融业、TMT行业。 《报告》显示,近6成的受访对象曾在东南亚地区遇到纠纷,约40%的企业在欧洲和北美地区遇到纠纷。在非洲地区遇到纠纷的企业较前述地区略少,但仍有30%的占比,不可忽视。 从纠纷类型来看,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位居前列。 从仲裁结果来看,在涉外仲裁案件中,45%的受访企业达成了和解,31%的受访企业表示赢多输少,19%的受访企业表示输赢基本持平,仅有5%的受访企业表示其涉外仲裁案件结果输多赢少。 中国企业话语权显著增强 选择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对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报告》发现,在中国企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或影响因素上,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位列第一,其次是裁决执行力和保密性。 中国的仲裁机构显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报告》显示,在众多国际仲裁机构中,受访企业对贸仲整体满意度最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中心则分列二、三名。 但是能否被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仲裁机构的竞争力,还需要市场主体本身的话语权。 “2000年刚‘走出去’的时候,企业实力相对较弱,从经营模式上看处于产业链低端,话语权相对不多,所以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基本处于对方约定仲裁就是仲裁,约定诉讼就是诉讼’。”中冶科工集团总法律顾问杨荆州说,这种无助的状况在企业实力增强后有所好转,“特别是仲裁机构选择上的话语权在逐步增强”。 变化的确正在发生。中国有色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向南说,一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不仅仲裁的意识有所提高,随着中国整体实力增强、企业个体实力增强,谈判的话语权也在增强,并且境外的投资风险防范能力也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在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同时应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牢牢把握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话语权,有能力主导将争议解决地选择在中国,将中国约定为仲裁地。 “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不可妥协的底线。”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孙晓青如是说。“随着谈判地位的此消彼长,我们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之后,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我们首先选择贸仲委,其次是香港仲裁中心。” 让中国仲裁更具国际化 让更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实现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中国仲裁同步“走出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指出,目前国内企业对于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认识还不到位,仲裁在中国企业中的普及程度依然不高。除法律属性之外,应进一步宣传强调仲裁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让中国仲裁更加具有新时代和国际化的特征。 石海透露,目前司法部正着力从支持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仲裁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中国仲裁的发展,加快中国仲裁国际化步伐,“希望中国仲裁在未来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全球化进程”。 国际独立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陶景洲提出,要打造国际仲裁服务的“中国平台”,“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同时要注重国际仲裁的中国化”。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调解员、外交学院教授、贸仲委仲裁员卢松认为,应推动中国仲裁规则和水平接轨与国际实践接轨,助力实现案件委托与办理的高效化。 “我们渴求更多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仲裁业务的高端人才,能在域外为我们提供帮助或服务。”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胡振杰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法律专家徐志远认为,应重视中国企业关于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仲裁员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务性培训,推动中国仲裁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提升质效。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中国企业选择仲裁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和汇福粮油集团副总裁戴学辉建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改革仲裁机构的现代化治理结构,完善仲裁机构独立性,推动中国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让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选择方面有更多的话语权。 《报告》也认为,从整体看,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打造国际仲裁服务的“中国平台”以及加强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等工作。 在仲裁机构层面,《报告》建议,可推动仲裁机构的现代化治理结构改革,完善仲裁机构独立性;大力加强中国仲裁品牌形象建设;提高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外语水平;完善线上仲裁程序,发展线上仲裁服务平台;建立多样化仲裁规则,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各类有特色的涉外仲裁服务。 在企业层面,《报告》建议,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牢牢把握争议解决选择话语权;中国企业“走出去”,企业法务人员“跟出去”;重视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针对涉外仲裁开展实务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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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9成受访企业愿选仲裁解决涉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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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仲裁机构最受青睐 贸仲整体满意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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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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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课题调研报告》发布现场。 贸仲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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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国际仲裁盛事——中国仲裁周自9月初拉开帷幕。此后,在20多天的时间里,这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系列活动,相继在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福州、绍兴等多地展开。活动会聚全球仲裁精英,围绕仲裁前沿话题探讨,观点精彩纷呈,为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本报今天选取其中部分有代表性的活动,如“唐厚志大讲堂”“中国青年仲裁论坛”“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课题调研报告发布暨研讨会”“金砖国家仲裁论坛”等,予以专版报道,以期为读者了解中国仲裁周及中国乃至国际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一个窗口。
□ 本报记者 张 维 □ 本报见习记者 薛金丽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逐渐成为参与全球经济竞争与合作的生力军。近年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巨大风险,对高质量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课题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0%的受访企业会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86%的受访企业表示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纠纷地域以东南亚、港澳台地区、欧洲和北美地区为主。最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排名中,贸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位列前三。 逾3成企业表示赢多输少 据了解,贸仲于2022年上半年发起了2022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项目。此举旨在更好贯彻落实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响应我国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为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希望本次调研形成的研究成果能为国家未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创造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有利环境提供智力支持。”贸仲党委书记、副秘书长徐延波说。 贸仲自身即为本次课题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仲裁实践作为基础和支撑。据统计,近年来,贸仲涉外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国际化因素显著增强,年均涉外案件近七百件。2021年,贸仲案件涉及93个国家和地区,涉“一带一路”案件达136个,争议类型覆盖基础设施建设、货物进出口、投融资等多个领域。从受案量、当事人国别数、争议标的额来看,贸仲在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中均名列前茅。 从国家布局、企业需求和机构建设出发,贸仲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了解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情况。 为此,课题组通过问卷方式共调研了150多家“走出去”企业,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同时兼顾了小型企业。其中,约一半的企业分布在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行业、金融业、TMT行业。 《报告》显示,近6成的受访对象曾在东南亚地区遇到纠纷,约40%的企业在欧洲和北美地区遇到纠纷。在非洲地区遇到纠纷的企业较前述地区略少,但仍有30%的占比,不可忽视。 从纠纷类型来看,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位居前列。 从仲裁结果来看,在涉外仲裁案件中,45%的受访企业达成了和解,31%的受访企业表示赢多输少,19%的受访企业表示输赢基本持平,仅有5%的受访企业表示其涉外仲裁案件结果输多赢少。 中国企业话语权显著增强 选择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对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报告》发现,在中国企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或影响因素上,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位列第一,其次是裁决执行力和保密性。 中国的仲裁机构显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报告》显示,在众多国际仲裁机构中,受访企业对贸仲整体满意度最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国际仲中心则分列二、三名。 但是能否被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仲裁机构的竞争力,还需要市场主体本身的话语权。 “2000年刚‘走出去’的时候,企业实力相对较弱,从经营模式上看处于产业链低端,话语权相对不多,所以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基本处于对方约定仲裁就是仲裁,约定诉讼就是诉讼’。”中冶科工集团总法律顾问杨荆州说,这种无助的状况在企业实力增强后有所好转,“特别是仲裁机构选择上的话语权在逐步增强”。 变化的确正在发生。中国有色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向南说,一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不仅仲裁的意识有所提高,随着中国整体实力增强、企业个体实力增强,谈判的话语权也在增强,并且境外的投资风险防范能力也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在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同时应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牢牢把握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话语权,有能力主导将争议解决地选择在中国,将中国约定为仲裁地。 “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不可妥协的底线。”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孙晓青如是说。“随着谈判地位的此消彼长,我们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之后,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我们首先选择贸仲委,其次是香港仲裁中心。” 让中国仲裁更具国际化 让更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实现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中国仲裁同步“走出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指出,目前国内企业对于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认识还不到位,仲裁在中国企业中的普及程度依然不高。除法律属性之外,应进一步宣传强调仲裁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让中国仲裁更加具有新时代和国际化的特征。 石海透露,目前司法部正着力从支持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仲裁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中国仲裁的发展,加快中国仲裁国际化步伐,“希望中国仲裁在未来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全球化进程”。 国际独立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陶景洲提出,要打造国际仲裁服务的“中国平台”,“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同时要注重国际仲裁的中国化”。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调解员、外交学院教授、贸仲委仲裁员卢松认为,应推动中国仲裁规则和水平接轨与国际实践接轨,助力实现案件委托与办理的高效化。 “我们渴求更多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仲裁业务的高端人才,能在域外为我们提供帮助或服务。”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胡振杰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法律专家徐志远认为,应重视中国企业关于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仲裁员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务性培训,推动中国仲裁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提升质效。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中国企业选择仲裁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和汇福粮油集团副总裁戴学辉建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改革仲裁机构的现代化治理结构,完善仲裁机构独立性,推动中国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让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选择方面有更多的话语权。 《报告》也认为,从整体看,要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打造国际仲裁服务的“中国平台”以及加强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等工作。 在仲裁机构层面,《报告》建议,可推动仲裁机构的现代化治理结构改革,完善仲裁机构独立性;大力加强中国仲裁品牌形象建设;提高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外语水平;完善线上仲裁程序,发展线上仲裁服务平台;建立多样化仲裁规则,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各类有特色的涉外仲裁服务。 在企业层面,《报告》建议,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牢牢把握争议解决选择话语权;中国企业“走出去”,企业法务人员“跟出去”;重视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针对涉外仲裁开展实务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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