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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冀0107民初533号 田丽君:本院受理原告牛海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049号 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前亭村。法定代表人:叶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吕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吕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0820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1220元,合计3684元,由被告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677号 李家珍:本院受理原告庄明惠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667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855号 永康市越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金江龙村金溪街30号二楼)、邓军(住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关庙村银星组,公民身份号码为34242619970820401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狼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越发工贸有限公司、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永康市越发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邓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125号 刘惠、葛广杰、泉山区初之心装饰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羽与被告刘惠、葛广杰、泉山区初之心装饰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装修工程款40000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3、三被告支付原告延期履行滞纳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8日的滞纳金为13800元;4、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5、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878号 江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强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剩余购房款226578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年息3.85%,计8723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蒋燕兵:本院受理了原告柴光芬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燕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柴光芬支付赔偿款12 636.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蒋燕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76号 刘淑贞:本院受理原告邱喋诉被告刘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28号 杨启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389号 杨会苹:本院受理原告冯海龙诉你与武利国、武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高仕奎:本院受理原告张传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高仕奎立即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8440元;二、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时止;三、被告高仕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刊登在5-8版的被告为杨付华的公告中,被告杨付华应为郝喜林,特此更正。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亮: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丹: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继兵: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周冰雨: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许来广: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禇建兵: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春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锦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邓丽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周金燕: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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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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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成: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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