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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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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2022)辽0922民初2282号 王玉红(身份证号152222197712246945):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0号 申请人玉环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92620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银行为永康市跃飞车轮有限公司,付款方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浩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30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76号 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夏一兵、夏一中、朱藻英、谢华美、李才:本院受理原告陈虹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陈虹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291号 佛山市顺德区索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寅诉你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29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71号 阳喜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77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申友波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子墨:本院受理印程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754号 钟品秀: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省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284号 秦代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兴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兴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572号 张跃华:本院受理原告范婷婷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9号 杨万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万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个]字[工]行[裕丰]支行[2012]年[858]号)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二、被告杨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 709.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 171.46元;从2022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9709.28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罚息,自银行记账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22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三、若被告杨万林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杨万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499号凯丽滨江8栋20层2004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99286号、遂国用(2012)02217号】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3333元,由被告杨万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高红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袁祖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1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自2022年4月27日起以24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6元,由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杨健伟,徐晓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健伟,徐晓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吉0193执1502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吉0193执1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吉019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邢祥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邢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吉0193执1503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吉0193执15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吉0193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昆山泰瑞家具有限公司:本中心已受理你方工伤职工刘四英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刘四英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为144488.64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请你方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金额予以核实,《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云南诺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5306992022008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陶永根于2021年6月1日9时40分许在你公司承建的水墨彝良搭建砂石料堆放钢棚时从柱子上摔下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道歉信 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2)苏0602刑初251号案件判决,2021年9月至12月间,本人郭晓松明知其销售的“黄金玛卡”产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仍通过“幸福林楼”淘宝店铺(淘宝会员号:tb918387391)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812元。现本人郭晓松郑重向广大消费者道歉。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公告 刘年红: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在《法制日报》刊登了《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公告》,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处20000元罚款。要求你于2022年10月18日前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通过政府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0月19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请接到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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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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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2022)辽0922民初2282号 王玉红(身份证号152222197712246945):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0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10号 申请人玉环市广源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92620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银行为永康市跃飞车轮有限公司,付款方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收款人为缙云县浩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30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76号 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夏一兵、夏一中、朱藻英、谢华美、李才:本院受理原告陈虹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陈虹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291号 佛山市顺德区索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寅诉你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29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71号 阳喜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77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申友波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龙子墨:本院受理印程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754号 钟品秀: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省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284号 秦代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兴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兴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572号 张跃华:本院受理原告范婷婷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9号 杨万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万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个]字[工]行[裕丰]支行[2012]年[858]号)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二、被告杨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 709.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 171.46元;从2022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9709.28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罚息,自银行记账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22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三、若被告杨万林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杨万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499号凯丽滨江8栋20层2004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99286号、遂国用(2012)02217号】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8元、公告费355元,共计3333元,由被告杨万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高红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袁祖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1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自2022年4月27日起以24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楚天飞云制药装备(长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6元,由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杨健伟,徐晓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健伟,徐晓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吉0193执1502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吉0193执1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吉019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邢祥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邢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吉0193执1503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吉0193执15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吉0193民初2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昆山泰瑞家具有限公司:本中心已受理你方工伤职工刘四英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刘四英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为144488.64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请你方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金额予以核实,《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云南诺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5306992022008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陶永根于2021年6月1日9时40分许在你公司承建的水墨彝良搭建砂石料堆放钢棚时从柱子上摔下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彝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道歉信 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2)苏0602刑初251号案件判决,2021年9月至12月间,本人郭晓松明知其销售的“黄金玛卡”产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仍通过“幸福林楼”淘宝店铺(淘宝会员号:tb918387391)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812元。现本人郭晓松郑重向广大消费者道歉。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公告 刘年红: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在《法制日报》刊登了《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公告》,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处20000元罚款。要求你于2022年10月18日前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通过政府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0月19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请接到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螺丝巷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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