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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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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山西实际,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重点环节,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内涵、督导主体的职责和督学的管理,规范了督导工作程序,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等。 关于督导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督导包括“督政”和“督学”两个方面,“督政”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学”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即包括各级各类学校。 《条例》对政府层面和学校层面的督导事项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基本涵盖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重点,涵盖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事项包括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特色发展、特殊教育融合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发展等情况;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情况;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情况;解决教育突出问题,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明确,对学校督导事项包括依法办学情况;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塑、人格培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使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招生、就业、学生资助、学籍管理等情况;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师生权益保护、家校共育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条例》从多个层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条例》规定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以及考核、奖惩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其次,《条例》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再次,《条例》还从追究责任的层面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督导单位出现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不接受教育督导;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可以进行约谈。第二十七条明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或者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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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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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教育督导强化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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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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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山西实际,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重点环节,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内涵、督导主体的职责和督学的管理,规范了督导工作程序,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等。 关于督导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督导包括“督政”和“督学”两个方面,“督政”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学”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即包括各级各类学校。 《条例》对政府层面和学校层面的督导事项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基本涵盖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重点,涵盖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事项包括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情况;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特色发展、特殊教育融合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促进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发展等情况;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情况;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情况;解决教育突出问题,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明确,对学校督导事项包括依法办学情况;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塑、人格培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使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招生、就业、学生资助、学籍管理等情况;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师生权益保护、家校共育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条例》从多个层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条例》规定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以及考核、奖惩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其次,《条例》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再次,《条例》还从追究责任的层面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督导单位出现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不接受教育督导;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可以进行约谈。第二十七条明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或者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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