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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浙0784民初3519号 被告:李仁方,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河乡拉乐村拖冲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02284418: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青与被告李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李仁方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仁方归还原告张建青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公告费1173元,合计1528元,由被告李仁方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4301号 冯坤明:本院受理兴仁市小江租车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2022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大楼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205号 唐伟:本院受理原告林如华诉被告唐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703号 徐洪全:本院受理原告代志萍诉被告徐洪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徐洪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代志萍将位于船山区滨江北路555号4栋30层3005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代志萍名下。房屋过户税费由原告代志萍负担;二、原告代志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川JE0055号车辆转移登记至被告徐洪全名下。车辆过户税费由原告代志萍垫付;三、原告代志萍对垫付的车辆过户税费享有追偿权;四、驳回原告代志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代志萍负担1760元,被告徐洪全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668号 吴礼俊(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三拐村高台村民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06292136):本院受理原告余在林与被告吴礼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礼俊支付原告余在林工资733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余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礼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05号 徐清郇(公民身份证号:5321281998****3911):本院受理原告程安东与被告徐清郇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3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63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2月22日0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097号 颜学坤: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被告颜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181号 董培林: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诉被告董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991号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蒋元诉被告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于2022年11月9日上午10时起至变卖结束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区裕泰路8号栾城天山水榭花都小区17-1-502号不动产进行变卖。详见京东网发布的变卖公告,如有对上述变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18号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惠与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818号案件的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046号 汪东强:本院受理原告边延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兵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亭亭、周志秀、汪籽怡、汪芷萱: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振辉五金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2445号 吴秋林(身份证号码:330411********3615):本院受理原告吴达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2445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余祖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兆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书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81民初8584号],原告李书伟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9:00时在窑湾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曹建富:本院受理徐建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2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张华(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811100367):你尚未履行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4月1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房卫医罚[2022]03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95100元,加处罚款90000元缴至北京市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医疗卫生与传染病消毒科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白杨东路19号院633室,电话:010-69380071)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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