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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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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2)浙0784民初3573号 程龙权(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8****2556):本院受理原告成繁荣与被告程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程龙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成繁荣货款人民币643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643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程龙权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1028元,合计2438元,由被告程龙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487号 刘家艮: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年与被告刘家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755号 刘厚行、刘勤:本院受理原告李功波与被告刘厚行、刘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卢松燕:本院受理原告刘叶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朱江: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马江镇砂冲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砂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砂冲村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协议》;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马江镇砂冲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资金5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款项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0140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朱江: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马江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东旺村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协议》;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马江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资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款项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0140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朱江: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马江镇古岛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古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古岛村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协议》;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马江镇古岛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资金5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款项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0140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862号 闻继敏、卢唯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远与被告闻继敏、卢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9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488号 永康市玉洲工贸有限公司、吴仙洲、王玉生:本院受理原告叶洲浩与被告永康市玉洲工贸有限公司、吴仙洲、王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6356号 邵爱兵:本院受理原告丁鹏与被告邵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宋永波:本院受理宋爱生申请执行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1执5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保险保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执行裁定书(扣划保险保单)即行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796号 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佰特优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静、陈建军与被告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佰特优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79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43号 鲁伯春:本院受理原告张琳与被告鲁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鲁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40元,共计1390元,由被告鲁伯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784号 彭飞:本院受理原告吴同君诉被告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同君货款5 4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448号 树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64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28059.6元(计算方式:266.83平方*1.5元/月/平方*84个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9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5876,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永康市思杰彩印厂,持票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景西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俊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景西云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俊江劳务费及诉责保险费合计599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成生鲜超市:本院受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齐面食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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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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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2022)浙0784民初3573号 程龙权(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8****2556):本院受理原告成繁荣与被告程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程龙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成繁荣货款人民币643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643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程龙权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1028元,合计2438元,由被告程龙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487号 刘家艮: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年与被告刘家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755号 刘厚行、刘勤:本院受理原告李功波与被告刘厚行、刘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王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卢松燕:本院受理原告刘叶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朱江: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马江镇砂冲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砂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砂冲村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协议》;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马江镇砂冲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资金5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款项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0140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朱江: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马江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东旺村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协议》;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马江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资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款项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0140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朱江: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马江镇古岛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昭平县马江镇古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古岛村村集体经济入股分红协议》;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昭平县马江镇古岛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资金5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付至清偿款项止)。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640元,合计10140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862号 闻继敏、卢唯芝: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远与被告闻继敏、卢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9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488号 永康市玉洲工贸有限公司、吴仙洲、王玉生:本院受理原告叶洲浩与被告永康市玉洲工贸有限公司、吴仙洲、王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6356号 邵爱兵:本院受理原告丁鹏与被告邵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宋永波:本院受理宋爱生申请执行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1执5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保险保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执行裁定书(扣划保险保单)即行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796号 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佰特优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静、陈建军与被告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江宁佰特优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79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43号 鲁伯春:本院受理原告张琳与被告鲁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鲁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40元,共计1390元,由被告鲁伯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784号 彭飞:本院受理原告吴同君诉被告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同君货款5 4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448号 树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64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28059.6元(计算方式:266.83平方*1.5元/月/平方*84个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催9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1275876,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永康市思杰彩印厂,持票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景西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俊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景西云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俊江劳务费及诉责保险费合计599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成生鲜超市:本院受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齐面食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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