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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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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印章虽小,却成为撬动公平竞争权保护的一个支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当庭宣判,认定被诉的政府采购合同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2020年9月,南通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决定由财政出资,为当地的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经初步测算,年采购印章刻制量在5000套左右。行政审批局为此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最终分别与3家中标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印章刻制金额为100元/套(包含光敏材质企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 2021年6月,因认为行政审批局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将本地区新开办企业的印章刻制经营权全部分配给中标单位,剥夺其印章刻制经营权,如皋市通城印章服务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审批局与3家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立即停止3家供应商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印章刻制业务。 庭审中,行政审批局作出答辩,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不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协议,并且当事人未经质疑、投诉程序,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中标供应商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提供窗口服务,是出于提升企业开办服务便利度的合理要求,合同内容并未影响到原告的市场公平竞争权,将每套印章价格调整为固定价100元,未损害刻章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作为案件第三人的3家供应商则认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据了解,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这种做法在各地十分普遍。为了提升“企业开办耗时指标”,有的地区索性将印章刻制服务“请进”政务服务大厅,明确印章刻制必须现场半小时内完成,由此也带来了同行业之间的“白热化”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审批局未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但政府采购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朝令夕改”,程序违法,且允许中标供应商占用政府资源从事其他印章刻制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合同双方先后两次签订的6份政府采购合同,并责令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和3家供应商均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指向和行政职权因素,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损害行业主体公平竞争权的问题,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法院认为,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未严守职权法定的行为边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妨碍了市场主体双向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剥夺了市场主体竞争交易的机会,对当地印章刻制行业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带来明显不利的影响。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具有合法性。 鉴于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南通中院二审当庭改判,确认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事实上,早在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对行政机关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有过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各地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印章制作单位目录,确保实现用章单位在线选择本地区所有印章刻制企业,申请人自主选择印章制作单位。 南通市印章行业协会会长邱律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通过政府采购变相指定供应商,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对没有进场的供应商造成了严重损害,南通地区未入围者业务量普遍下降了50%至90%,全国范围内未入围者业务损失率在70%至90%以上的占比为75%。” “无论是新开办企业的自主选择,还是印章刻制单位之间的竞争,均应当通过市场因素自主调节。”承办法官说,通过被诉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印章刻制的交易机会完全赋予特定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了印章刻制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政府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延伸服务是好意,但必须注意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好心办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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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圈定印章刻制服务引发行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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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二审判决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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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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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印章虽小,却成为撬动公平竞争权保护的一个支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当庭宣判,认定被诉的政府采购合同侵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2020年9月,南通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决定由财政出资,为当地的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经初步测算,年采购印章刻制量在5000套左右。行政审批局为此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了竞争性谈判公告,最终分别与3家中标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印章刻制金额为100元/套(包含光敏材质企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 2021年6月,因认为行政审批局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将本地区新开办企业的印章刻制经营权全部分配给中标单位,剥夺其印章刻制经营权,如皋市通城印章服务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审批局与3家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立即停止3家供应商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印章刻制业务。 庭审中,行政审批局作出答辩,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不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协议,并且当事人未经质疑、投诉程序,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中标供应商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提供窗口服务,是出于提升企业开办服务便利度的合理要求,合同内容并未影响到原告的市场公平竞争权,将每套印章价格调整为固定价100元,未损害刻章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作为案件第三人的3家供应商则认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据了解,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这种做法在各地十分普遍。为了提升“企业开办耗时指标”,有的地区索性将印章刻制服务“请进”政务服务大厅,明确印章刻制必须现场半小时内完成,由此也带来了同行业之间的“白热化”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审批局未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但政府采购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朝令夕改”,程序违法,且允许中标供应商占用政府资源从事其他印章刻制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合同双方先后两次签订的6份政府采购合同,并责令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和3家供应商均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指向和行政职权因素,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损害行业主体公平竞争权的问题,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法院认为,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未严守职权法定的行为边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妨碍了市场主体双向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剥夺了市场主体竞争交易的机会,对当地印章刻制行业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带来明显不利的影响。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具有合法性。 鉴于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南通中院二审当庭改判,确认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事实上,早在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对行政机关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有过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各地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者共享平台上公布印章制作单位目录,确保实现用章单位在线选择本地区所有印章刻制企业,申请人自主选择印章制作单位。 南通市印章行业协会会长邱律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通过政府采购变相指定供应商,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对没有进场的供应商造成了严重损害,南通地区未入围者业务量普遍下降了50%至90%,全国范围内未入围者业务损失率在70%至90%以上的占比为75%。” “无论是新开办企业的自主选择,还是印章刻制单位之间的竞争,均应当通过市场因素自主调节。”承办法官说,通过被诉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印章刻制的交易机会完全赋予特定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了印章刻制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政府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延伸服务是好意,但必须注意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好心办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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