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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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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黔2322民初2522号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定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035号 唐碧:本院受理原告彭顺勇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执异64号 郑淑轩(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南门三省一横巷1号1户)、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大道科兴科学园B1单元601-602)、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心联网(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470号海德大厦A1001F):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特尼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郑淑轩、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浙0784执2398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等。申请执行人请求: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郑淑轩、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浙0784执239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郑淑轩、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2020)浙0784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心联网(深圳)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中未履行部分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姜日红、舒宁、李恒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辽0882执1218号 张立革:本院受理的陈振海申请执行张立革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立革名下的位于大石桥市丰华伊嘉园A5号楼2单元204室137.29㎡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辽0882执1218号拍卖裁定,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二楼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0)辽0882执553号等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徐玉龙、王珏、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1件案件),应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辽HJ6657号劳斯莱斯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辽0882执553号等11件案件拍卖裁定,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二楼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辽0882执恢81号 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忠菊、孙忠禹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营口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营诚信房评字(2022)第21号《房地产报告书》”,对位于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马集、宠物市场的4、13、15、16、17、27、34、号7个门市评估了2567914元。现向你公司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期满三日后将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535号 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铭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亿铭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99号 永康市森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双丰路3号东面起1-3间)、陆福森(住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新塘队22号,公民身份证号:34118119860307181X):本院受理原告王兆云与被告永康市森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陆福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永康市森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450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陆福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马有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28号 吴琦:本院受理原告杨任林与被告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71号 童彤:本院受理原告法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82号 王继进:本院受理原告艾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伟、王汇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薛禄: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县兴海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777号 徐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华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大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小勇、赵宏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68号 谢胜男:本院受理原告胡嘉俊与被告谢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张凤洁、杨忠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张凤洁、杨忠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辽宁中京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凤洁、杨忠海所有的坐落于大石桥市水源镇西青村一处住宅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辽中京华评报字(2022)第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521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27号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刘德林:上诉人四川璟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2022)川068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张海霞(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111090041):你尚未履行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01月24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公罚〔2022〕01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元,加处罚款1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田永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方超与你方借款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24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田永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方鑫与你方借款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24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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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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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黔2322民初2522号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定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8035号 唐碧:本院受理原告彭顺勇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执异64号 郑淑轩(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南门三省一横巷1号1户)、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大道科兴科学园B1单元601-602)、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心联网(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470号海德大厦A1001F):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特尼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郑淑轩、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浙0784执2398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等。申请执行人请求: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郑淑轩、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浙0784执239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第三人郑淑轩、非凡金睿(深圳)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予峰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2020)浙0784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心联网(深圳)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中未履行部分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姜日红、舒宁、李恒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辽0882执1218号 张立革:本院受理的陈振海申请执行张立革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立革名下的位于大石桥市丰华伊嘉园A5号楼2单元204室137.29㎡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辽0882执1218号拍卖裁定,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二楼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0)辽0882执553号等 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徐玉龙、王珏、大石桥市鑫虹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1件案件),应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辽宁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辽HJ6657号劳斯莱斯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辽0882执553号等11件案件拍卖裁定,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二楼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辽0882执恢81号 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忠菊、孙忠禹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营口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营诚信房评字(2022)第21号《房地产报告书》”,对位于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马集、宠物市场的4、13、15、16、17、27、34、号7个门市评估了2567914元。现向你公司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期满三日后将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依法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535号 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达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铭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河南省趸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高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亿铭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53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99号 永康市森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双丰路3号东面起1-3间)、陆福森(住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何庄村新塘队22号,公民身份证号:34118119860307181X):本院受理原告王兆云与被告永康市森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陆福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永康市森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450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陆福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1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马有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28号 吴琦:本院受理原告杨任林与被告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71号 童彤:本院受理原告法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82号 王继进:本院受理原告艾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伟、王汇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薛禄: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县兴海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777号 徐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华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大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小勇、赵宏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68号 谢胜男:本院受理原告胡嘉俊与被告谢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张凤洁、杨忠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张凤洁、杨忠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辽宁中京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凤洁、杨忠海所有的坐落于大石桥市水源镇西青村一处住宅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辽中京华评报字(2022)第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5210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送达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27号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刘德林:上诉人四川璟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2022)川068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张海霞(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111090041):你尚未履行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01月24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公罚〔2022〕01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0元,加处罚款1000元缴至北京市内的商业性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7号,联系电话:010-89715410。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田永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方超与你方借款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24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田永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方鑫与你方借款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24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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