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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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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马井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星:本院受理原告丁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刘东伟: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刘东伟、刘玉顺、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30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27号 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330号华泰工业品批发市场B幢23-24号,法定代表人:胡能宁:本院受理原告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3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262号 江兴桥、徐林翠: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永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896号 何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巨占义:本院受理李金春、李文才诉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许正成、巨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685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利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永英诉你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61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陈广亮、陈雪: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淑艳、孟秋菊与被上诉人陈广亮、陈雪、刘植海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冀09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7号 王思远:本院受理原告卢伟杰与被告王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1日10时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40号 张忠华:本院受理原告施勇与被告张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18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马德培: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彪诉你和马少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60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腾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韩景森、刘乃治:本院受理上诉人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昌达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刘景昌、刘洪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腾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韩景森、刘乃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冀09民终212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明哲、慕利志:本院受理的梁新凯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29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新凯与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钢结构《警银亭》委托生产协议解除;二、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新凯警银亭尾款57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新凯保证金60000元、租金损失53125元及13个警银亭的保管费(按照每台16.13元/台/天自2020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取走之日);四、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义务后三日内将存放于珲春北街3399号院内13个警银亭自行取走;五、被告罗明哲对本判决主文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梁新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晨潮:本院受理原告董博与被告郭晨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晨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博第一笔借款本金3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二、被告郭晨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博第二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958.90元;三、驳回原告董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郭晨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虞景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新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兴市胜福迅铸件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虞景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兴市胜福迅铸件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邹庆宝(男,身份证号230407195212150011)、徐一英(女,身份证号372832195709095362):本委已经受理张广禄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鹤仲通字〔2022〕第22号),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8:40在本委开庭审理。因无法直接送达你们,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黑龙江省鹤岗市东方白鹳大街228号,联系电话0468-6189339)领取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鹤岗仲裁委员会 声 明 山东省青岛市中医医院于菲菲公开声明如下:本人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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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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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马井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星:本院受理原告丁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刘东伟: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刘东伟、刘玉顺、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30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27号 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330号华泰工业品批发市场B幢23-24号,法定代表人:胡能宁:本院受理原告正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陕西开邦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3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262号 江兴桥、徐林翠: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永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896号 何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巨占义:本院受理李金春、李文才诉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许正成、巨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685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利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永英诉你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61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陈广亮、陈雪: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淑艳、孟秋菊与被上诉人陈广亮、陈雪、刘植海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冀09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97号 王思远:本院受理原告卢伟杰与被告王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1日10时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240号 张忠华:本院受理原告施勇与被告张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18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马德培: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彪诉你和马少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60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腾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韩景森、刘乃治:本院受理上诉人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昌达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刘景昌、刘洪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腾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韩景森、刘乃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冀09民终212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明哲、慕利志:本院受理的梁新凯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29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新凯与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钢结构《警银亭》委托生产协议解除;二、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新凯警银亭尾款57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7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新凯保证金60000元、租金损失53125元及13个警银亭的保管费(按照每台16.13元/台/天自2020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取走之日);四、被告黑龙江绿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义务后三日内将存放于珲春北街3399号院内13个警银亭自行取走;五、被告罗明哲对本判决主文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梁新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晨潮:本院受理原告董博与被告郭晨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晨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博第一笔借款本金3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二、被告郭晨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博第二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958.90元;三、驳回原告董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郭晨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虞景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新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兴市胜福迅铸件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虞景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兴市胜福迅铸件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邹庆宝(男,身份证号230407195212150011)、徐一英(女,身份证号372832195709095362):本委已经受理张广禄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鹤仲通字〔2022〕第22号),并定于2022年12月19日8:40在本委开庭审理。因无法直接送达你们,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黑龙江省鹤岗市东方白鹳大街228号,联系电话0468-6189339)领取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鹤岗仲裁委员会 声 明 山东省青岛市中医医院于菲菲公开声明如下:本人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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