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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公告
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 2022-09-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讯 记者万静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要求,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信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此外,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014年,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给予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此次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延期到明年年底,是自2014年我国首次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后,第三次延续实施这项优惠政策,预计免征车购税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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