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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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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陈小燕 近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督促非法捕捞人员彭某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成鱼4.8千克、鱼苗12000余尾,以修复其破坏的乌江水域生态环境。 2021年7月18日,彭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作业工具在芙蓉江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1.2千克,彭某的电鱼行为导致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经专家鉴定,彭某非法捕捞导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经济损失约为3629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生态损害修复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办法的规定,彭水县农业农村委与彭某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要求其在非法捕捞处水域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的方式对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对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同时也对受损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增殖放流过程中,彭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并引以为戒,表达了以后要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决心。 据了解,近年来,彭水县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不断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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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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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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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陈小燕 近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督促非法捕捞人员彭某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成鱼4.8千克、鱼苗12000余尾,以修复其破坏的乌江水域生态环境。 2021年7月18日,彭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作业工具在芙蓉江河段非法捕捞渔获物1.2千克,彭某的电鱼行为导致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经专家鉴定,彭某非法捕捞导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经济损失约为3629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生态损害修复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办法的规定,彭水县农业农村委与彭某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要求其在非法捕捞处水域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的方式对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对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同时也对受损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增殖放流过程中,彭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并引以为戒,表达了以后要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决心。 据了解,近年来,彭水县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不断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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