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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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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2022-09-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在南磨房乡深沟村环境整治项目中,我公司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99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载明的“深沟村151号院内东厢房一间半归王春明、王咏梅、王春岭共有”,确认王春明在深沟村151号院东厢房腾退中应取得相应的重置成新价款。因王春明已故,其继承人不在房屋内居住,无法联系,特发出本公告,请继承人在本公告发出后7日内和我公司取得联系,逾期我公司将王春明的相应重置成新补偿支付给共有人王咏梅、王春岭,如因151号院东厢房补偿事宜发生纠纷的,和我公司无关。
  联系电话:13910955065
北京鲲鹏大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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