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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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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安银、杨仁信:本院受理刘应定、王国昌、刘天亚与张华、罗安银、杨仁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502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贵州煦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启蒙: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煦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启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187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沈光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沈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52号、335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年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年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秀平、顾敏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秀平、顾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先平、靳伦豪、靳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董先平、靳伦豪、靳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尚鑫、刘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高尚鑫、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钱赛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钱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虾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王虾妹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正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徐正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张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明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赵明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新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李新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敏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罗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赵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缪鑫春、陈慧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缪鑫春、陈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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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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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安银、杨仁信:本院受理刘应定、王国昌、刘天亚与张华、罗安银、杨仁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502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贵州煦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启蒙: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煦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启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187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沈光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沈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52号、335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年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年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秀平、顾敏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秀平、顾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先平、靳伦豪、靳伦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董先平、靳伦豪、靳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高尚鑫、刘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高尚鑫、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钱赛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钱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虾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王虾妹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正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徐正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张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明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赵明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新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李新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敏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罗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与被告赵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缪鑫春、陈慧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缪鑫春、陈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4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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