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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韩金胜: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开发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冀09民终294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15号 韦启新(住贵州省安龙县钱相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巷达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9****4917)、应天(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古竹畈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4317):本院对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启新、应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韦启新、应天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57390.7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其中3460.76元自2020年1月8日起,3588.48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3590.93元自2020年5月9日起,3590.18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3591.8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3592.74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3370.27元自2020年12月19日起,3793.44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28812.15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韦启新、应天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上述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1723元,由被告韦启新、应天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84号 蔡丽琼: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蔡丽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205号 廖红:本院受理原告蒋安贵与被告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053号 罗志清: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林与被告罗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278号 冯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冯志强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943号 陈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151号 王亚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291号 董新华:本院受理原告韩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 浙0482民初2862号 麻茂恩(身份证号码:330324********8276,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巽宅镇柴皮村):本院受理原告俞金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286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89号 被告:袁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新寨村民委员会新寨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10205633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辙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袁伟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袁伟支付原告永康辙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1262元,合计1608元,由被告袁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92号 李飞宏: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臻诉你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231号 徐州方华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灵璧县聚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九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兴沛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方华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灵璧县聚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二、被告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共计1122597元及违约金(租赁合同解除前为租金,解除后为占有使用费。1、租赁合同解除前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2、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每平方50元/月,房屋整体面积为3563. 8平方米,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租赁合同解除前租金起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四、被告徐州兴沛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3破76号 本院根据绍兴蕴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3日(含3日)前,向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王航、谷伟栋;15068573669、13566591544;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下午14:3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3破74号 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申请,于2022年8月2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1日(含21日)前,向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12室;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俞正东、孔叶婷;13456509362、151675747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4日下午14:3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市兴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旭龙(身份证号码152101198911110618)、韩金花(身份证号码152131196212130627)、吴刚(身份证号码152131196005270010):本会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与被申请人旭龙、韩金花、吴风刚金融借款合同争议一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942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40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吴欢: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2097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武仲裁字第000002105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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