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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川0903民初6127号 梅国强、蒋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梅国强、蒋林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96号 孟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琼与被告孟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申请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0号 庞德良: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尚城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2号 吕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诉被告吕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38号 张云贵、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何承致: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宝、罗敏、罗静、王青水、黄菲、田广东、罗刚、王刚诉被告张云贵、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何承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学良:本院受理李文昌才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84号 魏永强(住四川省江安县夕佳山镇安乐村6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90827307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魏永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2425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87号 吴看远(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石洋村上坊组6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012152213):本院受理原告施其龙与被告吴看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事实欠款970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路菲菲:本院受理原告胡彦林诉路菲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5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94号 唐志贤、刘洪梅:本院受理原告何永辉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384号 孟东:本院受理原告王萍、王拥军与被告孟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423号 张云贵:本院受理原告谢尚政诉被告张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882号 刘义军:本院受理原告曹炳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8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阿诉你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皖1021民初2347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方锦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你支付原告加工费31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2)青2221民初1220号 王成宝:本院受理的贺仁增多吉诉王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青2221民初1053号 杨广广:本院受理的门源县通达修理厂诉杨广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08 党茂辉: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帅鹏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新29执恢49号 谷湘军、陈娟:本院恢复执行的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湘军、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联系到你们,相关案件执行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进行告知,并分别两次通过登报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本院已依法委托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谷湘军位于红旗坡园艺五分场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邀请公证人员对评估过程进行公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新)兆新土地AKS【2022】(JG)字第049号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采取委托拍卖、变卖及对你们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应强制措施,本院不再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认领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在办理“12.8专案”中,经侦查依法扣押10668.73185个ETH。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未认领的,石狮市公安局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公告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认领联系电话:0595-88719160。特此公告。 石狮市公安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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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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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川0903民初6127号 梅国强、蒋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梅国强、蒋林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96号 孟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琼与被告孟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申请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0号 庞德良: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尚城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2号 吕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诉被告吕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38号 张云贵、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何承致: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宝、罗敏、罗静、王青水、黄菲、田广东、罗刚、王刚诉被告张云贵、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何承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学良:本院受理李文昌才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84号 魏永强(住四川省江安县夕佳山镇安乐村6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90827307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魏永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2425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87号 吴看远(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石洋村上坊组6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012152213):本院受理原告施其龙与被告吴看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事实欠款9700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路菲菲:本院受理原告胡彦林诉路菲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7民初5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94号 唐志贤、刘洪梅:本院受理原告何永辉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384号 孟东:本院受理原告王萍、王拥军与被告孟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423号 张云贵:本院受理原告谢尚政诉被告张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882号 刘义军:本院受理原告曹炳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8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阿诉你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皖1021民初2347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方锦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你支付原告加工费31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2)青2221民初1220号 王成宝:本院受理的贺仁增多吉诉王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青2221民初1053号 杨广广:本院受理的门源县通达修理厂诉杨广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008 党茂辉: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帅鹏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新29执恢49号 谷湘军、陈娟:本院恢复执行的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湘军、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联系到你们,相关案件执行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进行告知,并分别两次通过登报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通知书。本院已依法委托兆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谷湘军位于红旗坡园艺五分场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邀请公证人员对评估过程进行公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新)兆新土地AKS【2022】(JG)字第049号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采取委托拍卖、变卖及对你们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应强制措施,本院不再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认领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在办理“12.8专案”中,经侦查依法扣押10668.73185个ETH。请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未认领的,石狮市公安局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公告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认领联系电话:0595-88719160。特此公告。 石狮市公安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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