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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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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与老龄工作相适应政策体系制度框架
·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法规
· 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 弘扬科学精神增强科普质效
· 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 2022-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实需要。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体现全面保护、系统保护,突出源头保护、全链条监管,以法治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应明确栖息地保护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规定得很全面、很完整,但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规定有点薄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齐扎拉指出,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的根,是它们生存的环境,如果栖息地不明确,许多要保护的动物可能就保护不住。
  齐扎拉认为,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未涉及栖息地被破坏后应如何处理,因此,他建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单独规定一条,进一步明确栖息地概念,并明确规定栖息地怎么划定、谁来批准、怎么管理、破坏栖息地如何惩处等,要制定科学的规划依据。
  杜黎明委员也关注到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问题。他说,一般情况下,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就是其繁衍地,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其栖息地在东海、南海近海海域,其繁衍地在江河上游水流湍急的浅石滩。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繁衍地,使法律规定更加严谨,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栖息地”表述修改为“繁衍、栖息地”。
增加公益诉讼条款
  野生动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有多位委员认为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较大意义。
  “野生动物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并不需要另行授权,但是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细化配套,补全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全面系统、及时有效落实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鲜铁可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张伯军委员建议把“严重损害情况”也列入公益诉讼内容中,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杜黎明补充说,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为国家力量的补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借鉴环境保护法的成功经验,对社会组织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进行规定,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严格规范放生行为
  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来自北美地区的鱼类,对我国本土鱼类及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对此,郑功成委员认为,当前养宠物成风,乱放生现象也多,不管是本土的还是外来的野生动物,放生行为都应该严格约束,并且要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也建议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的环境,应该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同时规定放生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谭惠珠认为,这一条款主要将放生野生动物的责任规定为放生者的自觉,但放生者可能没有专业的知识判断放生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是否会破坏放生地的生态环境,此外,放生者也未必能确保自己的放生行为不会对放生地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放生行为进行监督实属必要。
  谭惠珠建议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放生者要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许可才可以放生的规定,建议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应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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