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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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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黔2322民初1746号 王家华:本院受理罗平与王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174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657号
甘顺元:本院受理吴召锋与甘顺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2民初165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邸玉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执异121号 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杨春平、戴超霞:本院受理徐州市泉山区瑞豪木业经销处与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杨春平、戴超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执异121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请求: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杨春平、戴超霞为(2022)苏0311执11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责令杨春平在10万元范围内、戴超霞在90万元范围内对(2021)苏03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京宇坤劳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执异122号 盛哲机械设备(徐州)有限公司、孙学永、姜广田:本院受理河南省顺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盛哲机械设备(徐州)有限公司、孙学永、姜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执异122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请求: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孙学永、姜广田为(2021)苏0311执3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责令孙学永在490万元范围内、姜广田在510万元范围内对(2020)苏031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盛哲机械设备(徐州)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1280号 汤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男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061号 段苏宁:本院受理原告熊兵与被告段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925号 唐泽靖、杨淇: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全与被告唐泽靖、杨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45号 王丹、杨秋萍: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杨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48号 奉灵敏、遂宁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灵敏、遂宁市德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毅旺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誉铭佳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川0903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遂宁毅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誉铭佳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费用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5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7元,由被告遂宁毅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普哇:本院受理原告夏吾当周诉普哇、索南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711号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刊登在5-8版的被告为陈春前、肖青萍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一楼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特586号 曾建章:本院受理申请人曾建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建章死亡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下落不明人曾建章,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1984年曾建章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泰兴市姚王街道东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所在辖区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均确认曾建章已失踪多年,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登报发出寻找曾建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曾建章仍下落不明。本院已作出(2022)苏1283民特586号民事判决,宣告曾建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大连起重机经营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江苏泰宏减速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83民初5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开庭地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济川法庭第五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275号 河南乐客实业有限公司、王亚丽:本院受理原告柳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243号 李彦红:本院受理原告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如海:本院受理原告索南项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民初579号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马烈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舒小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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