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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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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木吉力:本院受理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533号 周道生: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周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03号 陈长江:本院受理原告颜娜与你、翟维军、许宗龙、许润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319号 淮安奥思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韦韦: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珍与被告淮安奥思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韦韦、第三人蒋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525号 江以功:本院受理原告王铁飞与被告江以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3200号 朱二友:本院受理原告朱季梅与被告朱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136号 孙长涛、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卫与被告孙长涛、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3546号 邵高登:本院受理原告王昭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433号 崔志琼、陈倩倩:本院受理的原告陶为波与被告崔志琼、陈倩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037号 冯云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云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181号 陶熙:本院受理的原告尚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03号 陈太亮、杨丰富: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春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51号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四川远成发展有限公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81号 张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张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7号 邓利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46号 吴继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继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名: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434号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7号 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73号 贵州黄蜀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先合诉你和王官伦承揽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185号 黄书兴:本院受理原告刘武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359号 刘录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书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075号 郭高帮: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刚诉你和贵州独山西南华西欧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延超:本委已受理王法论与你、临沂康美木业有限公司、刘玉龙申请落实工伤待遇一案(兰劳人仲字[2022]第5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0月27日14时在仲裁庭(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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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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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木吉力:本院受理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533号 周道生:本院受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周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603号 陈长江:本院受理原告颜娜与你、翟维军、许宗龙、许润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319号 淮安奥思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韦韦: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珍与被告淮安奥思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韦韦、第三人蒋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1525号 江以功:本院受理原告王铁飞与被告江以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3200号 朱二友:本院受理原告朱季梅与被告朱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136号 孙长涛、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卫与被告孙长涛、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3546号 邵高登:本院受理原告王昭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433号 崔志琼、陈倩倩:本院受理的原告陶为波与被告崔志琼、陈倩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037号 冯云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云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181号 陶熙:本院受理的原告尚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03号 陈太亮、杨丰富: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春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51号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四川远成发展有限公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81号 张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张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707号 邓利琼: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46号 吴继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继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名: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5434号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7号 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73号 贵州黄蜀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先合诉你和王官伦承揽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185号 黄书兴:本院受理原告刘武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359号 刘录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书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075号 郭高帮: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刚诉你和贵州独山西南华西欧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延超:本委已受理王法论与你、临沂康美木业有限公司、刘玉龙申请落实工伤待遇一案(兰劳人仲字[2022]第5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0月27日14时在仲裁庭(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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