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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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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3946号 李磊(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阳区渔沟镇裘庄村李庄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90718455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鸿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产品礼花货款人民币61200元,并且给付利息损失(从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049号 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前亭村。法定代表人:叶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吕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20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743号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854号 何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44号 杨相全:本院受理原告刘克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094号 谢亚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延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465号 张钦道:本院受理原告王继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143号 赵君茹: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454号 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春楼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238号 曹继梅:本院受理原告党金卫诉被告曹继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35号 被告:周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北郡26栋2单元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411110456:本院受理原告程耿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周勇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勇归还原告程耿借款本金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198元,合计2248元,由被告周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顺德与被告陈永刚、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范逢华:本院原告杨赛富与被告范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顺芬:本院原告周爱华与被告黄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钟文强:本院原告赵高福与被告钟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余祖兴、陈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兆兴诉被告余祖兴、原告陈友英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郑福宗,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诉被告郑福宗、原告寇青明诉被告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3954号、3988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2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8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31日(含31日)前,向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包丹凤、蔡波;联系电话:15267533208、18814863077;传真:0575-88318806),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30审判庭(本院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5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三亚双大国际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本委受理王阳杰、方一鑫、王文超、黄连英等4人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保劳人仲案字〔2022〕第19、20、21、2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保亭县宝亭大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898-83602302)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石新宇(身份证号码:22011219990120002X):本会于2022年3月7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050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公告(裁决) 本委受理九江东鑫纸业有限公司与徐家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九开劳人仲字(2022)第154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侵占货款人民币20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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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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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784民初3946号 李磊(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阳区渔沟镇裘庄村李庄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90718455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鸿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产品礼花货款人民币61200元,并且给付利息损失(从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049号 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前亭村。法定代表人:叶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吕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20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743号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5854号 何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344号 杨相全:本院受理原告刘克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1094号 谢亚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延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4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465号 张钦道:本院受理原告王继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7143号 赵君茹: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454号 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春楼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238号 曹继梅:本院受理原告党金卫诉被告曹继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35号 被告:周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北郡26栋2单元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411110456:本院受理原告程耿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周勇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勇归还原告程耿借款本金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198元,合计2248元,由被告周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顺德与被告陈永刚、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范逢华:本院原告杨赛富与被告范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顺芬:本院原告周爱华与被告黄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钟文强:本院原告赵高福与被告钟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余祖兴、陈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兆兴诉被告余祖兴、原告陈友英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郑福宗,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诉被告郑福宗、原告寇青明诉被告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902民初3954号、3988号民事判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2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8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31日(含31日)前,向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包丹凤、蔡波;联系电话:15267533208、18814863077;传真:0575-88318806),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30审判庭(本院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5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三亚双大国际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亭分公司:本委受理王阳杰、方一鑫、王文超、黄连英等4人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保劳人仲案字〔2022〕第19、20、21、2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保亭县宝亭大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898-83602302)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石新宇(身份证号码:22011219990120002X):本会于2022年3月7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050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公告(裁决) 本委受理九江东鑫纸业有限公司与徐家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九开劳人仲字(2022)第154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侵占货款人民币20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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