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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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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梵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强:本院受理原告罗海存、王莉诉被告青海梵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强、邹友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邹城市盈之吉日用品生活馆:本院受理原告储晓澄与被告邹城市盈之吉日用品生活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沈红权: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双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4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庆秋:本院受理原告吴冬梅与被告王庆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镇江嘉悦包装有限公司、胡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源轴承配件厂与被告镇江嘉悦包装有限公司、胡龙、蔡结速、许加荣、贾海涛买卖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许恒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芸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芸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领带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尽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宝堰法庭公开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湘潭十方云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腾旅(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7715.6元设备系统使用服务费和9000元合同解约违约金;2、要求被告退还6套投影设备,或按照设备同等价值的现金赔偿,每套设备4125元,合计2475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邓轶楠: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邓轶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邓轶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租金57600元;二、驳回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376元,被告邓轶楠承担19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俊钦:本院受理原告严湘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573000元及利息(以5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吴东良: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扬周福副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东良归还牛肉货款 389815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翁菊弟、郑利群:上诉人魏春南、王书富对本院(2022)苏111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吴金山申请宣告吴海俊死亡一案,经查,吴海俊,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7006194817,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小后庄10号,下落不明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小后庄,于2000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至今。现发出寻人公告,望吴海俊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崔春蓉:本院受理金日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要求你归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玉波、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玉波、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鸿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立龙、李文静、魏建军: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绍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鸿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张立龙、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朱振云、刘会芳,第三人李文静、魏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95045元;二、被告朱振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2955元;三、被告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刘会芳在62400元范围内对被告朱振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绍银、伊通满族自治县鸿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张立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朱振云负担2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被告朱振云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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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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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梵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强:本院受理原告罗海存、王莉诉被告青海梵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强、邹友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邹城市盈之吉日用品生活馆:本院受理原告储晓澄与被告邹城市盈之吉日用品生活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林进与被告连城县恩昕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沈红权: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双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4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庆秋:本院受理原告吴冬梅与被告王庆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镇江嘉悦包装有限公司、胡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源轴承配件厂与被告镇江嘉悦包装有限公司、胡龙、蔡结速、许加荣、贾海涛买卖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许恒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芸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芸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领带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尽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宝堰法庭公开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湘潭十方云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腾旅(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7715.6元设备系统使用服务费和9000元合同解约违约金;2、要求被告退还6套投影设备,或按照设备同等价值的现金赔偿,每套设备4125元,合计2475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邓轶楠: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邓轶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邓轶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租金57600元;二、驳回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卯立兴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376元,被告邓轶楠承担19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俊钦:本院受理原告严湘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573000元及利息(以5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吴东良: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扬周福副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东良归还牛肉货款 389815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翁菊弟、郑利群:上诉人魏春南、王书富对本院(2022)苏111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吴金山申请宣告吴海俊死亡一案,经查,吴海俊,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7006194817,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小后庄10号,下落不明前经常居住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小后庄,于2000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至今。现发出寻人公告,望吴海俊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崔春蓉:本院受理金日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要求你归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玉波、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张玉波、上海博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鸿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立龙、李文静、魏建军: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绍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鸿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张立龙、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朱振云、刘会芳,第三人李文静、魏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95045元;二、被告朱振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2955元;三、被告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刘会芳在62400元范围内对被告朱振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绍银、伊通满族自治县鸿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张立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朱振云负担2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被告朱振云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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