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律服务·说法
8 6/8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惩治高空抛物坠物 头顶安全有法守护
· 一方诉被打一方否认 人身保护令该如何落地
· 为泄私愤纵火烧车
自愿认罪减轻处罚
· 家庭协议排除义务
于法无据理应赡养
· 虚拟交易不受保护
投资风险自担一半

为泄私愤纵火烧车
自愿认罪减轻处罚

( 2022-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武惠军

  午夜时分,正是众人酣睡的时候,有人却因矛盾纠纷,为解一时之气将他人车辆烧毁。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放火案。
  李某、周某某因此前与崔某某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预谋烧毁崔某某的车辆。2021年2月某日凌晨2点,李某、周某某携带提前准备的白酒、打火机、手套、十字镐等工具来到崔某某居住的小区,找到其停放的轿车。由周某某放风、李某撬碎挡风玻璃,在车辆后座泼洒白酒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焚烧。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冒烟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赶到的警务人员一同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放火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周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虽是针对被害人崔某某的个人车辆进行焚烧毁坏,但因该车停放在居民楼下,放火时间是在深夜,被告人在焚烧车辆时可能危及居民楼及楼中人员的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两被告人以放火罪进行定罪量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