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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席军民: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049号 何英、王富彪、蔡仕学:本院受理原告陆明柱、陆文波与被告何英、王富彪、蔡仕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28号 刘志兵、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唐守元诉被告刘志兵、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4号 聂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聂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30号 黄仁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黄仁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27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蒋伦诉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书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显良诉被告李书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永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诉被告王永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薛正龙: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265号 被告郑训滔、郑为桢:关于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们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起诉要求:要求你们偿还原告代你们向何志明支付的工程款51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门源县维肯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骞诉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461号 李银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义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4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36号 被告:吴良华,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三组6组,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7****2411:本院受理原告傅颖婷与被告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吴良华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良华归还原告傅颖婷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022年2月23日起的利息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止,2022年5月25日起的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傅颖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吴良华负担65元,由原告傅颖婷负担103元;公告费1320元,由被告吴良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孙培红、荆香联、孙富春:本院受理原告王鑫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284号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邓攀登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攀登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应付利息为以下四部分之和:1、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3、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4、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5元,由被告李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06号 成玉琼、施宇:本院受理原告邓剑敏与被告成玉琼、第三人施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成玉琼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向曼婷:本会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的申请人星鹿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2624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武仲裁字第000001399号《仲裁裁决书》。30日内你方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武汉仲裁委员会 卢蒙蒙:本会于2022年7月6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光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李怡霏:本会于2022年7月6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光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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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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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席军民: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049号 何英、王富彪、蔡仕学:本院受理原告陆明柱、陆文波与被告何英、王富彪、蔡仕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28号 刘志兵、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唐守元诉被告刘志兵、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24号 聂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聂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30号 黄仁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黄仁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27号 杨捷:本院受理原告蒋伦诉被告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书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显良诉被告李书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永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诉被告王永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薛正龙: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265号 被告郑训滔、郑为桢:关于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们的户籍所在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起诉要求:要求你们偿还原告代你们向何志明支付的工程款51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门源县维肯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骞诉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461号 李银涛: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义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4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36号 被告:吴良华,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三组6组,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7****2411:本院受理原告傅颖婷与被告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吴良华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良华归还原告傅颖婷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022年2月23日起的利息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止,2022年5月25日起的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傅颖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吴良华负担65元,由原告傅颖婷负担103元;公告费1320元,由被告吴良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孙培红、荆香联、孙富春:本院受理原告王鑫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284号 李飞:本院受理原告邓攀登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攀登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应付利息为以下四部分之和:1、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3、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4、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5元,由被告李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06号 成玉琼、施宇:本院受理原告邓剑敏与被告成玉琼、第三人施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成玉琼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向曼婷:本会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的申请人星鹿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争议案【(2021)武仲受字第000002624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武仲裁字第000001399号《仲裁裁决书》。30日内你方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武汉仲裁委员会 卢蒙蒙:本会于2022年7月6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光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李怡霏:本会于2022年7月6日受理的申请人上海圣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协议争议[(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22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光谷办公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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