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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河南、海南、江西等地领导干部以随机暗访的方式,调研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便民服务等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与此相关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方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取得了明显效果。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府督查可以采取暗访方式。同时,一些地方还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领域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 我们该如何看待领导干部纷纷进行暗访?暗访能否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化工作?对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王运慧。 清除某些“中梗阻”现象 暗查暗访应当依法进行 记者: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多地官员采用暗访方式进行调研? 杨建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政令畅通是科层架构的理想状态,层级监督、监督检查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监督检查,形式多样,既有正式的亦有非正式的,既有定期的亦有非定期的,既有明面上的亦有暗地里的(所谓明察暗访说的就是这种形式多样性)。 可以说,多地官员采用的随机暗查暗访,是监督检查的形式之一,其效果主要体现为清除某些“中梗阻”现象,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较好掌握某些领域、某些层面的事情真相,尤其是在某些下级就某些事项欺瞒上级的背景下,暗查暗访可以为做好行政调查提供支撑,为进一步整改、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事实根据。“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暗查暗访是做好调查的很重要的路径和方式。 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作为行政调查的形式之一,暗查暗访亦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原则。 王运慧: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暗查暗访是对明察明访的有效补充,为政府科学制定决策、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参考。 与明查明访相比,从中央到地方的暗访督查、随机调研、“四不两直”的暗查暗访方式精减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与群众面对面,查实情、听真话,从实情和真话中判断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这种督查方式最大的优势就是能看到真实的基层,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有机会真正了解到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对基层而言,暗查暗访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对基层日常工作的干扰,卸下基层干部接待和“陪调”的思想包袱,避免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给干群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督促了基层干部把日常工作做到实处、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难题,有助于基层干部形成实干务实之风。 日常公开监督浮于表面 催生暗查暗访方式出现 记者:是什么原因催生了这种随机暗访方式?是否说明当前的行政执法存在不足? 杨建顺:如前所述,随机暗查暗访是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中央和地方都可以适用。但是,不少地方采用随机暗访方式的话,起码说明了在某些领域、某些层次或者某些事项上的问题严重性。为什么这样说呢?就是因为,随机暗查暗访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始终应当是补充性的存在,尤其是从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公开原则的角度来看,这种手段应当是尽可能予以避免的。 从监督检查的体系论和形式论的角度来说,正式的、定期的、公开的监督检查应该是常态;非正式的、不定期的、秘密的(暗查暗访)监督检查应该是补充性的。换言之,只有在通常的监督检查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时候,才会启用暗查暗访等补充性的手段。 地方和基层执法存在规范化的问题。为了纠正、制止某领域、某层次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采用随机暗查暗访的手段,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用之。在手段选择的裁量中,主观上应当坚持这种补充性的原则。 王运慧: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在落实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一些监督检查浮于表面,有的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踩点式督查,也有的是走过场、重摆拍的作秀式检查调研。 党的十八大以来,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一项重要的改革目标和任务。为了这一目标,全国自上而下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行政监督中的暗查暗访便是其中一项有效举措。 不是行政监督主要形式 须纳入法规范加以规制 记者:《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规定政府督查的方式包括暗访,有的国家部委和地方出台了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请问,在未来的行政执法中,我们是否有必要大力推行暗查暗访工作方法? 杨建顺: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相关程序、规则和标准不断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使得诸多数据展示于平台,各领域各层次的执法状况被置于合法、合理、公开、有序且有效的行政过程之中,随机暗查暗访的手段将会被限定于极其个别的不得已而用之的情形。随机暗查暗访的手段应用,亦应当纳入相关法规范加以规制,如《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所示,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随机暗查暗访是一种权力,且会因为运用者的不同而发展成为超级权力,需要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该权力本身设置相应的规则,尽可能避免权力滥用。 王运慧: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督查的方式包括暗访,这说明作为政府督查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暗查暗访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运用暗访督查时,要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暗访、检查、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咨询等方法,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并尽量减少对被督查对象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和影响。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而暗查暗访仅仅是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一种方式,所以说它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很广,没有必要大力推行。暗查暗访只能是一种有益补充,毕竟现代法治更强调“政务公开”原则,我们行政监督更应该通过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和赏罚分明的问责体系推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按照规则行事、自觉地为群众负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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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领导干部随机暗访调研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便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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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基层干部形成实干务实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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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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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河南、海南、江西等地领导干部以随机暗访的方式,调研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便民服务等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与此相关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方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取得了明显效果。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政府督查可以采取暗访方式。同时,一些地方还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领域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 我们该如何看待领导干部纷纷进行暗访?暗访能否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化工作?对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王运慧。 清除某些“中梗阻”现象 暗查暗访应当依法进行 记者: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多地官员采用暗访方式进行调研? 杨建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政令畅通是科层架构的理想状态,层级监督、监督检查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监督检查,形式多样,既有正式的亦有非正式的,既有定期的亦有非定期的,既有明面上的亦有暗地里的(所谓明察暗访说的就是这种形式多样性)。 可以说,多地官员采用的随机暗查暗访,是监督检查的形式之一,其效果主要体现为清除某些“中梗阻”现象,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较好掌握某些领域、某些层面的事情真相,尤其是在某些下级就某些事项欺瞒上级的背景下,暗查暗访可以为做好行政调查提供支撑,为进一步整改、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事实根据。“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暗查暗访是做好调查的很重要的路径和方式。 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作为行政调查的形式之一,暗查暗访亦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原则。 王运慧: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而言,暗查暗访是对明察明访的有效补充,为政府科学制定决策、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参考。 与明查明访相比,从中央到地方的暗访督查、随机调研、“四不两直”的暗查暗访方式精减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与群众面对面,查实情、听真话,从实情和真话中判断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效果。这种督查方式最大的优势就是能看到真实的基层,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有机会真正了解到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对基层而言,暗查暗访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对基层日常工作的干扰,卸下基层干部接待和“陪调”的思想包袱,避免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给干群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督促了基层干部把日常工作做到实处、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难题,有助于基层干部形成实干务实之风。 日常公开监督浮于表面 催生暗查暗访方式出现 记者:是什么原因催生了这种随机暗访方式?是否说明当前的行政执法存在不足? 杨建顺:如前所述,随机暗查暗访是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中央和地方都可以适用。但是,不少地方采用随机暗访方式的话,起码说明了在某些领域、某些层次或者某些事项上的问题严重性。为什么这样说呢?就是因为,随机暗查暗访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始终应当是补充性的存在,尤其是从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公开原则的角度来看,这种手段应当是尽可能予以避免的。 从监督检查的体系论和形式论的角度来说,正式的、定期的、公开的监督检查应该是常态;非正式的、不定期的、秘密的(暗查暗访)监督检查应该是补充性的。换言之,只有在通常的监督检查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时候,才会启用暗查暗访等补充性的手段。 地方和基层执法存在规范化的问题。为了纠正、制止某领域、某层次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采用随机暗查暗访的手段,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用之。在手段选择的裁量中,主观上应当坚持这种补充性的原则。 王运慧: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在落实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一些监督检查浮于表面,有的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踩点式督查,也有的是走过场、重摆拍的作秀式检查调研。 党的十八大以来,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一项重要的改革目标和任务。为了这一目标,全国自上而下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行政监督中的暗查暗访便是其中一项有效举措。 不是行政监督主要形式 须纳入法规范加以规制 记者:《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规定政府督查的方式包括暗访,有的国家部委和地方出台了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请问,在未来的行政执法中,我们是否有必要大力推行暗查暗访工作方法? 杨建顺: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相关程序、规则和标准不断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使得诸多数据展示于平台,各领域各层次的执法状况被置于合法、合理、公开、有序且有效的行政过程之中,随机暗查暗访的手段将会被限定于极其个别的不得已而用之的情形。随机暗查暗访的手段应用,亦应当纳入相关法规范加以规制,如《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所示,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随机暗查暗访是一种权力,且会因为运用者的不同而发展成为超级权力,需要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该权力本身设置相应的规则,尽可能避免权力滥用。 王运慧: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督查的方式包括暗访,这说明作为政府督查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暗查暗访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运用暗访督查时,要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暗访、检查、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咨询等方法,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并尽量减少对被督查对象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和影响。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而暗查暗访仅仅是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一种方式,所以说它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很广,没有必要大力推行。暗查暗访只能是一种有益补充,毕竟现代法治更强调“政务公开”原则,我们行政监督更应该通过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和赏罚分明的问责体系推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按照规则行事、自觉地为群众负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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