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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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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王玉周、仇玉梅、王建宝:本院受理原告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36号 张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张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账号:6259190055360337)透支本金人民币10 802.22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账号:6228110033000829)透支本金人民币2 255.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78元,由被告张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44号 张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7 832.25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违约金人民币4 078.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30元,由被告张永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64号 蒋雪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蒋雪林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AA字0894号);2、蒋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01 372.56元、利息3 819.04元和罚息749.32元及从2021年11月12日起算的利息、罚息,2021年11月12日起算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1 372.56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蒋雪林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蒋雪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北路1365号北滨郡府5栋4层7号房屋〔川(2021)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18436号〕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02号 唐勇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唐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唐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8 974.2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70元,由被告唐勇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76号 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4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人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从2011年6月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计9765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17号 闫业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业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业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执行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43512.73元及利息(以1343512.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为止)。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895号 陈千金、刘兆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千金、刘兆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付款183755元、垫付款116001.17元及损失34801元,以上共计33455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28号 杨启福:本院受理原告王新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332号 谢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72号 黎承彦、高小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诉被告黎承彦、高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黎承彦、高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41 835.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截止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 838.49元;2022年1月2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2022年1月21日起的复利,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黎承彦、高小英未履行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有权就被告黎承彦、高小英所有的位于国开区开善路254号3-6-1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35214号】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7元,由被告黎承彦、高小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宗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扶余市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21)吉0721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陈东阳与被执行人扶余市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执行裁定书、拍卖执行裁定书、评估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主要内容为:一、责令你们立即履行前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的还款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遵守限制消费令;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扶余市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查干淖尔社区文慧委金禹晟轩2幢2号1单元101室及1幢311号房。三、2022年9月16日到庭选定评估机构、2022年9月21日参加现场踏查、2022年9月27日领取评估报告初稿(质疑期5日)、参加拍卖程序。 前郭县人民法院 阮氏良:本院受理原告邱恒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15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6日9时在法庭20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粤0606民催1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吉锋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桂中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1030443060095775;金额:84255.85元;付款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龙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吉锋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2年4月30日;付款日期:空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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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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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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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王玉周、仇玉梅、王建宝:本院受理原告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36号 张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张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账号:6259190055360337)透支本金人民币10 802.22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账号:6228110033000829)透支本金人民币2 255.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78元,由被告张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844号 张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7 832.25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违约金人民币4 078.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30元,由被告张永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64号 蒋雪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蒋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蒋雪林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AA字0894号);2、蒋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01 372.56元、利息3 819.04元和罚息749.32元及从2021年11月12日起算的利息、罚息,2021年11月12日起算的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1 372.56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蒋雪林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蒋雪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滨江北路1365号北滨郡府5栋4层7号房屋〔川(2021)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18436号〕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02号 唐勇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唐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唐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8 974.2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70元,由被告唐勇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76号 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4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人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从2011年6月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计9765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17号 闫业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业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业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执行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43512.73元及利息(以1343512.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为止)。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895号 陈千金、刘兆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千金、刘兆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首付款183755元、垫付款116001.17元及损失34801元,以上共计33455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628号 杨启福:本院受理原告王新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3332号 谢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772号 黎承彦、高小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诉被告黎承彦、高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黎承彦、高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41 835.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截止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 838.49元;2022年1月21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2022年1月21日起的复利,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黎承彦、高小英未履行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有权就被告黎承彦、高小英所有的位于国开区开善路254号3-6-1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35214号】于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7元,由被告黎承彦、高小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宗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扶余市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21)吉0721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陈东阳与被执行人扶余市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执行裁定书、拍卖执行裁定书、评估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主要内容为:一、责令你们立即履行前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的还款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遵守限制消费令;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扶余市金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查干淖尔社区文慧委金禹晟轩2幢2号1单元101室及1幢311号房。三、2022年9月16日到庭选定评估机构、2022年9月21日参加现场踏查、2022年9月27日领取评估报告初稿(质疑期5日)、参加拍卖程序。 前郭县人民法院 阮氏良:本院受理原告邱恒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15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6日9时在法庭20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粤0606民催1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吉锋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桂中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1030443060095775;金额:84255.85元;付款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龙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吉锋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2年4月30日;付款日期:空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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