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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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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11民初6196号 刘怀玉:本院受理原告孙小兰诉被告刘怀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执267号 王新春、梁秀方: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秀方、王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询价函、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及限期腾房(30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兵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亭亭、周志秀、汪籽恰、汪芷萱: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振辉五金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兵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亭亭、周志秀、汪籽怡、汪芷萱: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油昇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一法庭开庭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833号 和锦骥(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95****0033,户籍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镇官坪村委会六保组10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锦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和锦骥归还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627.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1397元,由被告和锦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827号 王凯琦(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74****2715,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大淑堡村40组14号):本院受理原告任儿与被告王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凯琦归还原告任儿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193元,由被告王凯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26号 吴贵鑫(住贵州省毕节市青场镇青坝村田坝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4215):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贵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贵鑫赔偿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154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1260元,共计2236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138元,被告吴贵鑫负担209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88号 汪雄飞(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蚺城街道涵春环村路大名府6幢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6****681X):原告李慧君与被告汪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汪雄飞支付原告李慧君货款人民币262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1302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汪雄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18号 黄元坤(住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乌坡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3****1011):原告永康市毅晟烟酒商行与被告黄元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元坤支付原告永康市毅晟烟酒商行货款人民币28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公告费1074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黄元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5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44号 陈志兴(住四川省荣县鼎新镇红胜村1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2****2992):原告舒文堂与被告陈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志兴支付原告舒文堂货款人民币191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8日起、1412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舒文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1258元,合计1612元,由原告舒文堂负担24元,被告陈志兴负担158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53号 马彦龙:本院受理原告鲍丽红诉被告马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774号 白晶晶: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洪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敏、魏绪河: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975号 王涛(身份证号码:340521********4413):本院受理原告范士华诉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干倡田:本院受理原告陈巧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告示 本人方涵青,我外婆的姐姐周兰英(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270308****)已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市死亡,周兰英于2010年12月23日立有公证遗嘱【(2010)沪普证字第3444号】,上述遗嘱内容为:坐落在上海市甘泉路501弄17号402室房屋产权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在我死亡后,全部遗赠给方涵青(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01103****)。现我已根据此份遗嘱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提出接受不动产遗赠公证申请(房产地址:上海市甘泉路501弄17号402室),若有对于此份遗嘱存有异议的,请于60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经办人员提出(联系方式:18917782015),特此告示。 告知人:方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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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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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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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11民初6196号 刘怀玉:本院受理原告孙小兰诉被告刘怀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执267号 王新春、梁秀方: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秀方、王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询价函、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及限期腾房(30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兵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亭亭、周志秀、汪籽恰、汪芷萱: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振辉五金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兵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亭亭、周志秀、汪籽怡、汪芷萱: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油昇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一法庭开庭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833号 和锦骥(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95****0033,户籍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镇官坪村委会六保组10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锦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和锦骥归还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627.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1397元,由被告和锦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827号 王凯琦(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74****2715,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大淑堡村40组14号):本院受理原告任儿与被告王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凯琦归还原告任儿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193元,由被告王凯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26号 吴贵鑫(住贵州省毕节市青场镇青坝村田坝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4215):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贵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贵鑫赔偿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154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1260元,共计2236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138元,被告吴贵鑫负担209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88号 汪雄飞(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蚺城街道涵春环村路大名府6幢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6****681X):原告李慧君与被告汪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汪雄飞支付原告李慧君货款人民币262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1302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汪雄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18号 黄元坤(住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乌坡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3****1011):原告永康市毅晟烟酒商行与被告黄元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元坤支付原告永康市毅晟烟酒商行货款人民币28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公告费1074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黄元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5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44号 陈志兴(住四川省荣县鼎新镇红胜村1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2****2992):原告舒文堂与被告陈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志兴支付原告舒文堂货款人民币191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5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8日起、1412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舒文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1258元,合计1612元,由原告舒文堂负担24元,被告陈志兴负担158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53号 马彦龙:本院受理原告鲍丽红诉被告马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774号 白晶晶: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洪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3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敏、魏绪河: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975号 王涛(身份证号码:340521********4413):本院受理原告范士华诉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干倡田:本院受理原告陈巧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告示 本人方涵青,我外婆的姐姐周兰英(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270308****)已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市死亡,周兰英于2010年12月23日立有公证遗嘱【(2010)沪普证字第3444号】,上述遗嘱内容为:坐落在上海市甘泉路501弄17号402室房屋产权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在我死亡后,全部遗赠给方涵青(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01103****)。现我已根据此份遗嘱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提出接受不动产遗赠公证申请(房产地址:上海市甘泉路501弄17号402室),若有对于此份遗嘱存有异议的,请于60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经办人员提出(联系方式:18917782015),特此告示。 告知人:方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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