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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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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0903民初841号 廖军、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怡、罗俊坤与被告廖军、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戚怡、罗俊坤与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二、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戚怡、罗俊坤80 000元;三、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戚怡、罗俊坤违约金8 0000元;四、被告廖军对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戚怡、罗俊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450元,由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廖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52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代鹏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代鹏支付货款190 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0 92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 784元,由被告张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08号 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重林与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06号 玉琼、施宇:本院受理原告邓剑敏与被告成玉琼、第三人施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成玉琼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58号 黄胜全:本院受理原告孟道友与被告黄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胜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黄红平:本院受理原告梁立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立安与被告黄红平离婚;梁淇、梁俊成由原告直接抚养,梁淇、梁俊成的抚养费由原告梁立安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9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梁立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674号 陆圆、王子坚:本院受理原告刘广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814号 陆圆:本院受理原告瞿结宗与被告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656号 刘海侠:本院受理原告余家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72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吴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68号 郑晓明:本院受理原告白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559号 吴洪涛:原告赵若晴与被告吴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327号 杨军霞、姜淑珍、王宝柱、王乙婷、王若冰:本院受理原告秦永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967号 任丽慧:本院受理原告刘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969号 李洪艳、李承刚: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998号 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周静: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005号 王优:本院受理原告张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027号 金海洋、王娟、任希伟、李樊、平顶山恒丰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589号 陈佳碧,(住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铜钱坝村三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7****5035):本院受理原告卢有峰与被告陈佳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佳碧支付原告卢有峰借款18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2]J1-061701号 王宇婷(210604199407271426):你于202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旺泉街道金地未未来小区8号楼201为黄鑫汇进行面部注射(水光针、玻尿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1-051701号),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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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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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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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0903民初841号 廖军、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怡、罗俊坤与被告廖军、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戚怡、罗俊坤与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二、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戚怡、罗俊坤80 000元;三、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戚怡、罗俊坤违约金8 0000元;四、被告廖军对本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戚怡、罗俊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450元,由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廖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652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代鹏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代鹏支付货款190 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0 92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 784元,由被告张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08号 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重林与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06号 玉琼、施宇:本院受理原告邓剑敏与被告成玉琼、第三人施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成玉琼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858号 黄胜全:本院受理原告孟道友与被告黄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胜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黄红平:本院受理原告梁立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立安与被告黄红平离婚;梁淇、梁俊成由原告直接抚养,梁淇、梁俊成的抚养费由原告梁立安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9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梁立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674号 陆圆、王子坚:本院受理原告刘广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814号 陆圆:本院受理原告瞿结宗与被告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656号 刘海侠:本院受理原告余家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72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吴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68号 郑晓明:本院受理原告白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559号 吴洪涛:原告赵若晴与被告吴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327号 杨军霞、姜淑珍、王宝柱、王乙婷、王若冰:本院受理原告秦永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967号 任丽慧:本院受理原告刘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969号 李洪艳、李承刚: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998号 江苏苏润石化有限公司、周静: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005号 王优:本院受理原告张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6027号 金海洋、王娟、任希伟、李樊、平顶山恒丰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589号 陈佳碧,(住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铜钱坝村三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7****5035):本院受理原告卢有峰与被告陈佳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佳碧支付原告卢有峰借款18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2]J1-061701号 王宇婷(210604199407271426):你于202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旺泉街道金地未未来小区8号楼201为黄鑫汇进行面部注射(水光针、玻尿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顺卫医保决[2022]J1-051701号),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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