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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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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谯燕 孙子渌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而对于父母死亡后产生的合理丧葬费用,成年子女又应该如何承担呢?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刘大爷和王老太共同生育刘大姐、刘二姐、刘三弟。1997年,刘大爷与王老太离婚,刘大爷抚养刘大姐,王老太抚养两姐弟刘二姐、刘三弟。2019年,刘大爷病逝。刘大姐为刘大爷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用。 刘大爷去世后,刘二姐、刘三弟将刘大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刘大爷遗产及一次性抚恤金48万余元。法院酌情确定三人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后,判决由刘二姐、刘三弟各自分得8万元、18万元,剩余财产归刘大姐。之后,刘大姐多次与两姐弟协商分摊父亲的丧葬费用,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妹妹和弟弟共同承担其父丧葬费用。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刘大姐为父操办了丧葬事宜,费用发生时间、内容均与办理丧事的时间、习俗相符,开支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内,认定刘大姐支付了丧葬费用共计34455元。三姐弟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死者安葬义务,应共同承担办理父亲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刘大姐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参照三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酌情确定由刘二姐承担5500元、刘三弟承担12700元,其余费用由刘大姐承担。 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并不少见。 冯甲和冯乙是亲兄弟,上面还有三个姐姐,父亲去世早,母亲独自带大了这五个孩子。20世纪80年代,冯甲结婚后,兄弟俩分家,最初母亲与冯乙一起生活。后来,冯甲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母亲在冯甲家生活十年,多次生病、住院,均由冯甲及三个姐姐轮流照料,母亲的医疗费主要由冯甲支付。2020年,母亲因病去世,冯甲主持操办了母亲丧葬诸事宜,冯乙既未参与,也未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 2021年年初,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弟弟冯乙按份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冯乙辩称,母亲曾与自己共同居住生活二十余年,冯甲应倒付自己居住费;冯甲诉请的各项费用支出均未与自己商量,存在虚高嫌疑;自己赡养母亲的付出超过冯甲。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主要表现为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包括安排好父母的衣食住行以及医疗、丧葬等事宜。本案中,原、被告母亲生前的医疗费、病故后的丧葬费等均主要由原告冯甲支出,被告冯乙未负担,被告的行为及表现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伦理道义,因此,原告在主要负担了母亲生养死葬相关费用之后,有权向被告追索。 经过仔细核算,法院认定原告支出的母亲医疗费以及合情合理的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被告应承担五分之一。至于被告主张的其赡养母亲的付出超过原告,例如对母亲居住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该项费用无法量化,也不合理,故不予认定。综上,判决被告支付2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冯乙已按判决主动支付了相关款项。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人赡养扶助义务既包括子女对父母生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包括对父母死后妥善安葬的义务。作为逝者的成年子女,妥善安葬父(母)并分担合理的丧葬费用,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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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丧葬费分担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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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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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谯燕 孙子渌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而对于父母死亡后产生的合理丧葬费用,成年子女又应该如何承担呢?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刘大爷和王老太共同生育刘大姐、刘二姐、刘三弟。1997年,刘大爷与王老太离婚,刘大爷抚养刘大姐,王老太抚养两姐弟刘二姐、刘三弟。2019年,刘大爷病逝。刘大姐为刘大爷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用。 刘大爷去世后,刘二姐、刘三弟将刘大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刘大爷遗产及一次性抚恤金48万余元。法院酌情确定三人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后,判决由刘二姐、刘三弟各自分得8万元、18万元,剩余财产归刘大姐。之后,刘大姐多次与两姐弟协商分摊父亲的丧葬费用,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妹妹和弟弟共同承担其父丧葬费用。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生养死葬的法定义务。刘大姐为父操办了丧葬事宜,费用发生时间、内容均与办理丧事的时间、习俗相符,开支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内,认定刘大姐支付了丧葬费用共计34455元。三姐弟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死者安葬义务,应共同承担办理父亲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刘大姐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参照三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酌情确定由刘二姐承担5500元、刘三弟承担12700元,其余费用由刘大姐承担。 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并不少见。 冯甲和冯乙是亲兄弟,上面还有三个姐姐,父亲去世早,母亲独自带大了这五个孩子。20世纪80年代,冯甲结婚后,兄弟俩分家,最初母亲与冯乙一起生活。后来,冯甲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母亲在冯甲家生活十年,多次生病、住院,均由冯甲及三个姐姐轮流照料,母亲的医疗费主要由冯甲支付。2020年,母亲因病去世,冯甲主持操办了母亲丧葬诸事宜,冯乙既未参与,也未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 2021年年初,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弟弟冯乙按份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冯乙辩称,母亲曾与自己共同居住生活二十余年,冯甲应倒付自己居住费;冯甲诉请的各项费用支出均未与自己商量,存在虚高嫌疑;自己赡养母亲的付出超过冯甲。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主要表现为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具体包括安排好父母的衣食住行以及医疗、丧葬等事宜。本案中,原、被告母亲生前的医疗费、病故后的丧葬费等均主要由原告冯甲支出,被告冯乙未负担,被告的行为及表现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伦理道义,因此,原告在主要负担了母亲生养死葬相关费用之后,有权向被告追索。 经过仔细核算,法院认定原告支出的母亲医疗费以及合情合理的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被告应承担五分之一。至于被告主张的其赡养母亲的付出超过原告,例如对母亲居住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该项费用无法量化,也不合理,故不予认定。综上,判决被告支付2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冯乙已按判决主动支付了相关款项。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人赡养扶助义务既包括子女对父母生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包括对父母死后妥善安葬的义务。作为逝者的成年子女,妥善安葬父(母)并分担合理的丧葬费用,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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