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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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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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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784民催2号
  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2年1月14日;票号:31300051/51275705;出票人:浙江飞月进出口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万元;收款人:上海玖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12日。三、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张明芝申请宣告张明强死亡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明强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新2828民特1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明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姚振民:我院受理的原告努尔曼古丽·吾斯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吴成科:我院受理的原告路长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4560号  徐育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6号  肖卫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告肖卫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4号  孟东、罗雪: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东、罗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06号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吴应进、张验兵、陈瑶、陈相吉、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强胜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宋惠群、吴应进、张验兵、陈瑶、陈相吉、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强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赵光元与申请人李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821诉前调确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41号
罗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罗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罗双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38号
蔡坤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蔡坤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蔡坤松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5号
夏绪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夏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夏绪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47号
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唐卫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唐卫华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8号
何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何云华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498号
钱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钱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钱兵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50号  许洪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许洪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10号  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荣春梅、周洪、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静:本院受理原告韩菊诉被告唐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苏0102民初74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翠萍(身份证号32091919620924****):经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5月23日下午你与赵丹丹在中创都市花苑5幢204室内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矛盾并互相辱骂,后你对赵丹丹实施了殴打行为。经鉴定,赵丹丹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分别给予你罚款200元、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合并执行罚款700元的处罚。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七日内,你可以提出陈述与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13-85909624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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