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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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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呈现怎样新特点?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惩治相关犯罪、参与市场秩序综合治理?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积极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负责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但一些破坏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亟需执法、司法各部门统筹协调,积极予以引导规制。 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诱发民生领域社会风险。检察机关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增进民生福祉。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务实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担当作为,保障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这项工作也是践行维护公平正义法治责任的应然之举。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参与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以公正司法保障公平秩序。 多措并举严惩犯罪 记者:检察机关在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方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负责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重维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商业贿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规范秩序,净化市场营商环境。 最高检不断完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在全国开展集中统一履职试点,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一体化推进,促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最高检成立专门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谋划部署,从严打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最高检还参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积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办案指导和规范性指引。会同最高法制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厘清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尺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提升网络犯罪办案质效。积极推动建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在反垄断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 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记者:能否介绍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负责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 从检察机关办案来看,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隐蔽性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一般为智力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利用新技术手段犯罪,隐蔽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发现,打击和预防难度加大。 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情况突出。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影响程度等不同分别归属为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长期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习惯不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涉及的领域、作案手段都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此类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行为种类也相对更多样,新型案件较多,案情也更复杂。 记者:今后检察机关在推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方面有何打算? 负责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垄断和不正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互联网企业的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开展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完善。 另一方面,积极延伸职能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加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领域行刑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协同、促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解决,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形成治理合力。以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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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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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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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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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呈现怎样新特点?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惩治相关犯罪、参与市场秩序综合治理?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积极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负责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但一些破坏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亟需执法、司法各部门统筹协调,积极予以引导规制。 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诱发民生领域社会风险。检察机关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增进民生福祉。 参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务实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担当作为,保障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这项工作也是践行维护公平正义法治责任的应然之举。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参与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以公正司法保障公平秩序。 多措并举严惩犯罪 记者:检察机关在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方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负责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重维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商业贿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规范秩序,净化市场营商环境。 最高检不断完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在全国开展集中统一履职试点,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作为重要任务一体化推进,促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最高检成立专门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谋划部署,从严打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 最高检还参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积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办案指导和规范性指引。会同最高法制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厘清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尺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提升网络犯罪办案质效。积极推动建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在反垄断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 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记者:能否介绍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负责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 从检察机关办案来看,犯罪手段持续翻新且隐蔽性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一般为智力型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利用新技术手段犯罪,隐蔽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发现,打击和预防难度加大。 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情况突出。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影响程度等不同分别归属为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长期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习惯不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犯罪涉及的领域、作案手段都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此类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行为种类也相对更多样,新型案件较多,案情也更复杂。 记者:今后检察机关在推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方面有何打算? 负责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下一步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四位一体法律监督优势,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垄断和不正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互联网企业的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开展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完善。 另一方面,积极延伸职能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加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领域行刑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协同、促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解决,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形成治理合力。以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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