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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判中的唐人法律观

( 2022-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岳晋缘

  唐人笔记小说《广异记》所记载的冥判故事为我们了解唐代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这些冥判故事大多是作者戴孚通过“田野调查”从普通民众的口中采访而来。这些由普通民众所讲述传播的彼岸审判故事同时也反映了传播者本人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笔者在此选取了冥判故事中最能反映唐代普通民众法律观念的情节进行解读,重点对其司法心态与司法观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还原与反思。
  民众漠视司法与“吏-王”审判模式
  在《广异记》的冥判故事中,冥界的审判程序相较于俗世而言大大简化。俗世的四等官判案制度除了在个别案例中有零星的反映外,其他案件所反映的审判模式都可被视作“吏-王”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的构设非常简单,胥吏将案件当事人带至地府后便直接进入了由王主导的审判之中。作者对于审判程序的简化或许是限于篇幅,或许是认为这些审判程序本身就不太重要并不是其想要表达的重点。但作者之所以如此简化审判程序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他所听到的故事本身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则是该书的受众可以接受这样的简化。这种审判程序简化的背后所体现出的是作者与受众对于这些程序并不在乎。在民间社会的普通百姓甚至是普通官吏心中,他们不会也不需要像司法官员一样洞悉法律与司法程序。他们所关注的重点就是两个人:一个是“吏”,“吏”所代表的是直接管理他们的基层官吏,因为这些胥吏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不得不重视;另一个人便是“王”,“王”象征着阳间的天子,是百姓心中最好奇、最敬仰也最神秘的存在,他们相信天子是世上最为正义与公正的存在。除此之外,他们并不在乎。总之,故事中审判模式简化的背后所体现出的一方面是俗世司法程序与百姓生活的关联性程度较低,另一方面则是在此种漠视之下,百姓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他们对于司法感受与认识多是陌生与无知。
  “人情案”被百姓视为维护正当权利的救济途径
  “吏-王”审判模式透露出的实质是民众对司法程序的漠视。因此,当他们一旦进入司法领域时,他们对于司法的认知是陌生的,再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病。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后,很快会使他们对于司法产生不信任感。陌生的司法程序、满是弊病的司法环境以及内心强大的不信任感,以上种种都迫使着民众向外界寻求救渡。而这种救渡心理的具体表现就是民众希望自己的家人或故旧能出现在司法组织当中,更希望他们能够在司法审判中为自己做主。如:李彊友案。李彊友者,御史如璧之子。彊友天宝末为剡县丞。上官数日,有素所识屠者,诣门再拜。问其故,答曰:“因得病暴死,至地下,被所由领过太山,见大郎作主簿,因往陈诉。未合死至,蒙放得还。故来拜谢。”大郎者,彊友也……后数日,彊友亲人死,得活,复云被收至太山。太山有两主簿,一姓李,即彊友也;一姓王,其人死在王下,若自论别,年尚未尽。
  李彊友案明确地彰显了百姓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他们特别期望有亲友能在司法组织中出现,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李彊友案中,屠户因与彊友相识,彊友在冥判中依法(未合死至,蒙放得还)将其放还。与此形成对比的则是彊友的亲人依法本应被判还阳(年尚未尽)但却死在了另一个主簿手下。
  此种人情案似乎不能归结为司法腐败。这些案例所体现的一方面是百姓心中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或许还想表达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百姓的正当权益真的难以得到保障。冥司基层小吏无处不在的索贿、诈害行为已是一大例证。此种人情案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是民众渴望被救济、权利被保障心态的反映。
总结与反思
  总之,漠视司法与人情案意识的产生是一个互相作用的过程。百姓因漠视司法而对司法制度、司法程序不了解,进一步导致对司法的不信任。加之司法实践中的种种乱象实际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情意识的形成推波助澜。哪怕是出于维护正当权益的考量,他们也更希望有熟人能够在审判组织当中。因为一旦熟人不在,他们便非常担心审判程序会乱来。李彊友案便是最好的证明。百姓对于司法审判由不熟悉转向不信任,因不信任而衍生了人情案,又正是因为人情案而进一步加重了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或是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法律思想的统治阶级始终带有重“德”轻“法”的治理心态。在儒家“无讼”思想的指导下,道德宣传替代了法律宣传。各地长官进一步教化他们治下的百姓远离诉讼,视官司纠纷为洪水猛兽,须避之而不及。在解决社会纠纷道德调解优先于司法诉讼的社会风气下,普通百姓一生或许都不会和司法衙门产生交集,久而久之便会产生漠视司法的心理进而引发人情案意识的产生。
  唐人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在拉近法律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真正让法律走进群众心里、走到群众身边,实实在在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真正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地用好法律的同时,更应当坚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培养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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