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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8-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TCL惠州公司与海信公司均系生产、销售电视等家电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且两公司在国内电视行业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州公司出于宣传、推广自身电视产品的竞争目的,对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安装困难、麻烦、买了会后悔且存在画面不清楚、噪音大等质量问题的错误认识,而TCL惠州公司的TCL大屏电视则完全没有问题,且够大够气派是100分满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意愿和购买决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明显具有损害海信激光电视的产品声誉,从而提升其TCL大屏电视产品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综上所述,TCL惠州公司作为与海信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含有针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削弱了海信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了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
  关于TCL惠州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本案中,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但TCL惠州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已经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根据查明事实,被诉侵权视频删除近半年后,TCL惠州公司电视销售人员仍在传播被诉侵权视频,证明TCL惠州公司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后果已经实际产生,对海信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仍在持续,故TCL惠州公司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在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含有针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虽然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但TCL惠州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已经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二、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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